卫计委最新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了2017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GBZ 98-2017)(以下简称《要求》)。该《要求》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原文链接。质子中国将原文内容整理如下: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  适任性评价  judge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

3.3  执业医师  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4  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  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5.3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4  正常的听觉功能。

5.5  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5.6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见表1)。

表1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5.7  甲状腺功能正常。

5.8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

6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1  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例如: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眼晶体浑浊或高度近视、色盲、立体感消失、耳聋等。

6.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7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

7.1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可按GBZ 235执行。

7.2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判断分为:

  a)  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b)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e)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8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核电厂操纵员健康要求按GBZ/T 164执行。

(质子中国 编辑报道)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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