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起,这些劳动法新政将正式实施丨威科先行
2021年1月起,这些劳动法新政正式施行:
01
全国
《民法典》正式实施
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相较于《民法通则》,这部民事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法典有不少新增和实质性修订的条款。《民法典》的出台势必给人力资源及劳动用工管理合规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02
全国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出台
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高院之前发布的四部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将废止。《解释(一)》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制定,明确了《民法典》时代劳动争议的新方向,成为用人管理合规工作新的风向标。
03
全国
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2021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生效实施。
《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进一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04
全国
优化个税预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及官方解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即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以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05
全国
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
司法部发布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06
天津
调整工伤认定管辖
自2020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生效实施。
《通知》就工伤认定管辖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一)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重特大事故,且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人社局管辖的;
(二)区人社局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
(三)符合回避规定的;
(四)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07
天津
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职责予以明确,规范了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路径,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劳动法律监督力度。
08
江苏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生效实施。
《通知》明确: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09
江苏
明确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办法》确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0
海南
明确个税减征有关问题
2021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生效实施,明确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个人减征个税相关规定。
《公告》明确,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50%。
11
四川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通知》要求,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规范的省级统筹。《通知》明确,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七个统一。
12
山西
加快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补贴(入口补)。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