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建筑物价值,不及于土地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本身,即仅对建筑物价值部分有优先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土地部分。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权利客体|建设工程
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关于优先受偿权客体是否包括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价值部分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可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②依《合同法》第286条字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本身,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价值部分,即其仅对建筑物价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就建筑物所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不发生优先清偿效力。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理基础分析,承包人以提供劳务、投入材料等方式创造或增加了建筑物价值,此系赋予其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但土地使用权价值非承包人施工行为所创造,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成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实践中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处分,但在处理变卖价款时还要区分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对建筑物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效力。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本身,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价值部分,即其仅对建筑物价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就建筑物所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不发生优先清偿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杜军、谢勇),见《违约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等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撰写人包剑平、刘平安),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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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