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艳: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任明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很大,对于违约行为是否会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等问题常常呈现截然不同的观点。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6条首次认可了人格权领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今天我将以《民法典》第996条为基础,重点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这一问题跟大家做一个分享,我的分享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第二部分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使路径;第三部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我们先进入第一部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无论是从我国的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务界的通行做法来看,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我们采取请求权择一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进行主张,而不能通过违约之诉进行主张。为了弥补请求权竞合制度的缺陷,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我国《民法典》第996条借鉴了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突破了传统的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一般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在案例1中:王某计划利用难得的国庆假期与妻子前往澳洲进行蜜月旅行,为此与旅行社订立了旅游服务合同,由旅行社为其代办机票、酒店、签证等服务。后来由于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疏忽,将王某的护照丢失,导致王某及其妻子未能如期前往澳洲蜜月旅行,试问王某能否依据《民法典》第996条向旅行社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案例2:这是一个医疗美容服务合同,陈某与美容机构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由美容机构为陈某提供隆鼻手术。在手术的过程中由于手术医生处理不当,导致陈某的鼻头永久性坏死,陈某整天以泪洗面,不敢见人。试问陈某能否依据《民法典》第996条向美容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第996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仅适用于违约行为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2.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3.违约行为须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条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违约行为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这里的人格权包括《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该条排除了纯粹以精神利益满足为内容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我们刚才提到的案例1中,利用国庆假期进行蜜月旅行是王某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对于王某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但是此种行为并未构成对王某人格权的侵犯,故无法适用《民法典》第996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救济。

条件二是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由于《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为:类型确认加侵权责任,通俗地说,就是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类型,并将侵害各种人格权的加害行为纳入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范围。因此,第996条确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适用前提在于:因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也就是违约+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只是单纯的违约而没有侵害人格权,即便遭受精神损害,也不能适用该条。

第三个条件是,违约行为须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也就是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的生活、工作、社会交往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其次,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而言,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最后,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刻消失的,而是要持续一段时间。

就我们刚才提到的案例2中,变美是陈某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美容院违反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约定,不但没有让陈某变美,还侵犯了陈某的健康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并使得陈某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陈某当然有权要求美容院承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让我们进入第二部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使路径是什么?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自厂家购买冰箱一台 ,由于冰箱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张某的一只眼睛不幸失明。该案完全符合上面提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构成要件,那么问题在于,张某的救济途径如何行使,张某是否有权向厂家一并主张冰箱损失、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先提起一个违约之诉主张冰箱损害、医药费,再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呢?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的“不影响”一词应当如何解读?这涉及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问题。由此产生了两种法律适用上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受损害方请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另外一种理解则认为,受害人请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再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可以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来看待这一问题。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第996条并未规定“受损害方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字眼;其次,从《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本条立法的目的来看,为了避免诉累、赋予守约方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弥补我国立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最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86条已经规定了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受损害方只能择一行使,如果第996条理解为违约方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变得多余。因此,将“不影响”理解为“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第996条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结合我们刚刚提到的案例,张某完全可以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第996条并未突破《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实际上是采用责任聚合的方式,将违约之诉与人格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进行审理。

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第三部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当事人的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例如,在前面提到的旅游合同案件中,如果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若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蜜月旅行取消或者延迟,应当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这种约定是不是有效的?此外,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我们刚才提到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案件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医疗美容具有风险性,即便整容手术失败导致陈某的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侵害,陈某也不能向美容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有约定从约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合同行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应当由法律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造成的损失如果为非物质财产的损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获得赔偿,此种情形下排除当事人的约定适用。

我们认为,由于《民法典》996条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为适用前提,依据该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有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其请求权的基础由《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提供,故对于违约行为造成人格权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此项诉权不因当事人未约定而不存在,也不因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而不存在。

当违约行为未构成侵权,但造成合同的精神利益丧失的时候,违约责任能否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未予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法院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如医疗服务合同、保管合同、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支持了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该做法并不普遍。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精神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利益的丧失,应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和合同可预见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准许当事人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赔偿金,其适用的规则可以比照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下,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问题。《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受到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它同侵权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有没有区别,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也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前所述,《民法典》第996条实际上是采用诉的合并方式,将违约之诉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请求权的聚合性质,因此,对于依据第996条提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两分法,在确定管辖权、请求权基础、违约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而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以及赔偿数额时还是应当准用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熟做法。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具体认定,首先,可以借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的因素(如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力、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进行判断。其次,由于此种情形本身属于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否则可能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变小,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最后,采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相对方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通过对《民法典》第996条的解读和剖析,可以看出在《民法典》框架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既要采用审慎的态度,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救济程序、适用范围等进行严格把握,准确适用,以更好地发挥制度功能。另一方面,也要处理好物质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衔接,避免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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