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87号令修订稿三大亮点

亮点一:规范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在实践中,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的公开招标项目占比很多,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某些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需定制开发建设;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编制阶段市场调查不够充分,仅凭一些基本的目标、功能要求进行招标;三是一些采购单位对公开招标方式的“崇拜”,认为只有此方式是最公正、公平的,其他采购方式都不如这种方式“公正”,从而忽视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四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增加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工作量,不如直接进行招标。此条规定的亮点是划清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在立法层面将不该采用此方式的项目排除在外。
亮点二:综合评分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应当为50%以上”,“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相关规定再次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前审视适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提升采购需求编制质量。一些因技术先进或复杂,导致的市场竞争不充分、价格因素不敏感的项目将不宜选取此种采购方式,相关修订体现了优质优价和物有所值原则。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了 “双信封开标”,笔者认为,这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开标程序)、组织评标的能力要求非常高,并且有两个非常明显的好处:一是可以避免供应商利用“低价优先法”的漏洞,采取质量不同的货物服务低价中标,扰乱评审;二是符合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的改革方向,给了专业能力强的代理公司更高展示空间。
亮点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采购结果为导向,不再限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比例、数量、抽取方式,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在实践中,目前的评标、评审活动存在以下几方面严重问题:一是评审活动质量不高,追求评审速度快导致评审粗糙、错误率高、评审不公;二是专家专业性问题,例如评审科研、科普、复杂的工业制造项目时随机抽取的专家多数仅是大致了解采购标的物,不专业的主观判断严重干扰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也导致了评审错误率高,评审不公。三是个别评审专家存在利用采购人执行项目的急切心理借机“敲竹杠”。
笔者认为,此规定一出,社会上不少人会担心自选专家的权利会让“好好先生型”专家获得更大的市场,但是《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对评标报告做出了要求,要求评标报告必须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比较评价,对中标人候选人特点、优势,其他投标人的弱点、不足进行相关说明且等,这迫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身评审意见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好好先生型”专家对需要发挥评委专业化意见的项目并没有市场,只有真正了解本次采购标的物的行业专家才是受欢迎的对象。
《修订草案》还包括了“优化营商环境”、“电子化采购”等方面的亮点,除此之外,还有几处笔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如适用于竞争性磋商、谈判但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的审批效率,电子化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因受到上位法限制、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等限制,这些问题突破受限,但《修订草案》仅作为一部部门规章来说,笔者认为这在新旧政府采购法交替、过渡阶段将会发挥出巨大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对文章进行删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