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广告套路深 消费者付款须谨慎

□ 杨志明

2020年8月25日,遵化市的张女士打算购房,她在当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到内容为“预交一万抵五万,升值潜力大……”的销售广告后,便毫不犹豫地在该售楼处交付预付款2万元。但经过几天考察后,张女士觉得该楼房的位置、价格等方面并不具有广告中所言的优势,随即找到该房地产公司欲退回预付款,得到的答复却是:预付款已上交,若要退款,需要2021年10月份开盘时才能退,而且不是全款退回。张女士先后三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诉至遵化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供需双方尚未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延期退款甚至不按全额退款的行为违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及时退还预付款;广告用语应该真实可靠,不能诱导消费。经调解,该房地产公司同意立即为张女士办理退款手续。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房产销售应该实事求是,不应夸大其词,欺骗消费者。

在此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时,要选择信誉度高的商家,避免交款后因商家撤店、倒闭、过户等原因造成维权无门;不要轻信商家打出的各种广告,在消费之前还应实地考察,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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