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撑亚胺的列目、归类与监管
我国虽将“乙撑亚胺”列于氨基化合物的品目29.21(十位商品编码29213000.40),但根据归类规则,该化合物或应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于品目29.33。
乙撑亚胺,又名二甲亚胺、环乙胺、氮丙啶等,其虽符合29.21品目注释关于“仲胺(R-NH-R)”的规定,但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故还须考虑其适用其他品目的可能,如29.33“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另一方面,第二十九章注释七虽规定:“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但乙撑亚胺是三节环化合物,却不是三节环环氧化物,是亚胺,却不是多元酸酰亚胺,故仍应适用章注三从后按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由于乙撑亚胺属于高毒类化学品(人经口5mg/kg致死剂量),所以其现列商品编码29213000.40设有监管证件“AB”与检验检疫类别“M/N”,但若正确适用章注将其归至29339900.99,则该兜底编码没有任何监管或检验检疫要求,故望及早修正此等差缪。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