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三期——医用显微镜的归类

Q:

品目90.11和90.18显微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

因90.11品目注释排除了眼科用双目显微镜(品目90.18),故实践中存在将两者按是否作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即显微镜的用途进行区分的现象。

然而,根据90.11品目注释,该品目也包括“外科医生对身体的细微处施行手术时用的外科显微镜”,即外科显微镜应归入列为复式显微镜的品目90.11,而非按外科用仪器及器具归在品目90.18。同时,90.18品目注释同样也排除了“品目90.11或90.12的显微镜等”。可见,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并不存在作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显微镜应当优先归入品目90.18的规定。

事实上,所称眼科用双目显微镜即裂隙灯显微镜,原理是通过一个裂隙照射于眼睛形成一个光学切面,再以双目显微镜观察被检部位的细节。裂隙灯显微镜主要由裂隙灯和显微镜构成,故可视为诊断专用灯和双目显微镜构成的组合货品(机器),又因两者组合后构成了品目90.18所列医疗用仪器及器具,即属“条文另有规定”之情形,故无须适用组合机器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之规定,而可径直归入品目90.18。反之,对于单独报验的复式光学显微镜,即便其作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亦当归入品目90.11。

最后,比较一下品目90.11和90.18两种双目显微镜——立体(体视)显微镜(左)和裂隙灯显微镜(右)——在外观与结构上的差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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