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自娱自乐?明年起,离婚后房产按这样处理
随着时代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物质条件逐渐拉开距离,婚恋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慢慢地从理想主义走向了现实主义,婚姻双方的物质条件也成为了衡量标准。在上世纪60~70年代,婚姻衡量标准的物质要求是“三转一响”,也俗称为“四大件”,指的是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到80~90年代,取而代之的新“四大件”是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直到进入21世纪,伴随20年来房价的疯涨,以往的四大件不再是财富的象征,有汽车有房子逐渐成为了衡量婚姻的新标准。
与此同时,随着早年《婚姻法》的修订,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进出婚姻的门槛放低,离婚变得容易,婚姻不再神圣不可侵犯。在物质主义婚姻的背后,爱情变得快餐式,在很多急于求成的人眼中,婚姻变成了获得财富的途径,改变命运的跳板,“骗婚骗房”的事情屡见不鲜,使得婚姻的安全感荡然无存。另一方面,据相关统计,住房资产占据了居民家庭总资产的74.2%,高房价下,有一部分居民买房需要掏空整个家庭的毕生积蓄,可以明显看出房产对于每个家庭的重要性,这也导致了年轻情侣、年轻夫妻处理房产时小心翼翼,对“房子加名”争论不休,甚至为此一拍两散。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自娱自乐?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加名也没有用”,这是不知何时,网上流传的一句话,指的是婚姻一方婚前花费个人资产全款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将婚姻另一方加名后,即使离婚也得不到房产分割。在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里有明确规定,这句话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实这两条新规对比以前的《物权法》和《婚姻法》没有任何变化,是一直在施行的。“婚后房产加名”视为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也是成立的,对于房产来讲,依照相关法规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是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加名后,房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并非一人一半这么简单。
首先,“房产加名”分两种形式
“房产加名”,即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对应到房产证上,会写明双方所占份额。
- 共同共有: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对应到房产证上,不会写明双方所占份额。
可见,在“房产加名”的时候如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则在离婚时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分配,例如登记在房产证上男方份额50%,女方份额50%,则在离婚时按约定份额一人一半。
其次,“共同共有”情况下的分割方式
如以共同共有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双方协议处理:男女双方如签订过书面形式的约定,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如未约定,则男女双方协商确认分割份额,按协商结果处理。
2、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以及离婚时,如遇到一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分割比例一般在10%左右。
3、无过错方原则: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重大过错,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无过错一方,一般分割比例在20%~40%。
结语:对于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另一方婚后加名的情况,在离婚的情况下是一定会分割房产的,以上分割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要以法院判决为准。在结婚时遇到婚后加名的情况也一定要谨慎小心,避免遭遇“骗婚骗房”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