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进行“个性化”规定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进行个性化规定的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1.1《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由章程规定。
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限制
2.1《公司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审批权限及限额规定等事项由章程规定。
三、章程载明的事项
3.1《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应当载明的7项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规定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利润分配
4.1《公司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方式进行规定。
五、股东会
5.1《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10项股东会职权外,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5.2《公司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该条规定,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5.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期限。
5.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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