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股东必须知道的股权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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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投资人徐小平先生曾说: 如果一开始模式不对,或者股份结构不合理,这个公司一定做不成。

刘强东更是直接称: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 我宁愿把它卖掉。

在现实版创业故事中, 因为不注重股权设计、不重视控制权设计,最后创始人辛辛苦苦经营几十年,最后公司成了别人的、给别人做了嫁衣裳的故事并不少见。

总之, 创始人基于对创业企业情感等原因, 更关注公司未来的发展。如果控制权易主, 新的控制人如果胸怀和高度不够, 可能导致使公司文化传承中断,对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等关键资源的投入不足, 使公司失去长期持续发展的活力。

创始人、投资人在投资前、在引入外部资本前一定要先掌握股权的基本知识,认识到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这些关键内容。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比例就等于持股比例,也等于表决权比例。所以,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了股东表决权比例的大小,进而影响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股权比例中必须知道几条生命线!

对于股权生命线,有人说三条,有人说九条,我们就把这九条都一一进行解读。

一、绝对控制权——67%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见,股东拥有了67%的表决权,就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话语权。

二、 相对控制权——51%

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外,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事项的决策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没有规定一般事项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自行约定。

三、 安全控制权——34%

33. 4%又称否决性控股或一票否决权。股东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自然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这个比例虽然不能决定一个事项,但可以阻止一个事项,只要持有3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股东会的决议即将无法通过。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以上这三条股权生命线是必须要熟知的,这是三条保障股东基本权利的生命线。

四、要约收购权——30%

只适用于特定条件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 如继续收购、增持股份,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面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补充一点:如果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五、上市公司被控制警示线——20%

也有把这个称之为“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本条线仍旧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强制披露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在内的七项内容。【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宝万之争】

六、临时会议提议权、诉讼解散权——10%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都规定了,董事会或监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定强制性。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权——5%

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需进行披露等。

八、临时提案权——3%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九、代位诉讼权——1%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在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后, 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旧享有代位诉讼权,只是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在以上的股东权利之外,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查账权、退股权(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起诉撤销瑕疵公司决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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