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旅行社能否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解除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

春节假期本是旅游的旺季,各旅行社均为此做出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通知,要求暂停经营旅游产品或暂停省际长途客运服务,各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项目也因此无法按时开展。旅游业也因本次疫情的影响进入了寒冬时期。那么,旅行社能否因本次疫情而变更或解除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如果解除合同,责任又要承担何种责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探究竟。

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行社可以根据上述哪些规定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法定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两种。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旅行社想要单方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形势下,旅行社可以考虑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条件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根据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于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一般说来,以下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战争;3.社会异常事件;4.政府行为,如发布禁令等。而且引发本次疫情爆发的病毒属于首次发现的新型病毒,即便是医学界也无法预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因此及时出台规定,要求暂停经营旅游产品。这一突发情况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双方是无法预见、避免、克服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旅行社能否依此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首先,之前我们提到,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所以,在双方有约定(一般是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通过查阅原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我们可以看到,该示范文本一般都约定了“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存在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等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旅行社适用上述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相关旅游服务合同的,当出现此类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当然,旅行社也可与旅游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其次,因遇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可以根据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规定解除合同。

如果旅行社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票退票手续费、签证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因此,从平衡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旅游者已交纳的费用均应全部退还。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虽然因为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在这决定解除合同的同时,依法也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说明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不可抗力的证明(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一般由当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当然,在当前疫情下,全国人民都众志成城,共同“抗疫”。某国内旅游企业也率先表率投入“2亿元重大灾害保障金”以确保用户无损退订。此举无疑是值得称赞的。所以我们也建议,虽然旅行社可以“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旅游服务合同,但也更应该从国家利益、从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妥善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妥善做好合同解除后相关保障工作。也可采取变更旅游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等方式稳定客户情绪、维护客户存量,以确保疫情过后企业能尽快的恢复正常经营。

作者简介

廖可军

廖可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领域。现任或曾任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担任法律顾问等方面的工作中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作者简介

黄 玥

黄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普通民商事、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曾任/现任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广西林权交易中心、广西林业集团等公司法律顾问。拥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及高度的责任心,参与了诸多企业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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