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境外企业仿冒或滥用企业名称,该怎么办?

万益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

系列文章之二: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腾飞,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及其使用的品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随之而来的,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仿冒、混淆使用等手段“搭便车”,极大地损害了被仿冒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企业声誉。在这些侵权企业中不仅有国内企业,还有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在侵权企业是境外公司的情况下,被侵权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是不知道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国家大力推进走出去的战略背景下,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国内企业能否起诉境外企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1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主体包括境外企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并且列举了如下四种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其中第三款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第三点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纠纷中,被侵权的企业名称和侵犯他人权利的企业名称均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这就意味着,不但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在我国境内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时,外国或者地区企业使用我国企业名称侵犯我国企业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支持被侵权主体

关于境外侵权主体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的国内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外国或地区企业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案例屡见不鲜,且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诉杭州威尔希眼镜有限公司、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3)杭滨知初字第630号)中,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是一家专业生产、经、加工、销售视光产品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迄今已有150年历史。“毛源昌”作为原告公司的字号已经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原告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被告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为陈敬希个人注册,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陈敬希长期在国内从事眼镜行业,并曾与原告公司合作多年。其明知字号“毛源昌”及商标“毛源昌”的知名度,为获得竞争优势,以“毛源昌”为字号到香港注册公司。被告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的投资和许可关系,其与毛源昌的历史品牌也没有任何的关联,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制造混淆,并利用原告商誉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图片来自myc.vcom.cc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同行竞争者,被告应该知道原告的知名度。被告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利用其在香港注册并许可被告杭州威尔希眼镜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门店装潢的显著位置及产品上使用“MYC眼镜注册人: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MYC眼镜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虽然“MYC”是被告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在门店装潢中特别与该商标共同使用“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授权、注册人: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字样,且文字大小、字体均与商标“MYC”相同。前述行为会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杭州威尔希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有特殊的关联关系。被告的行为故意攀附动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毛源昌眼镜香港有限公司(MYCGLASSESHKLIMITED停止授权杭州威尔希眼镜有限公司在店面招牌、装潢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包含“毛源昌”字样的企业名称标注。

无独有偶,在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勇,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针对原告的起诉,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珠宝商品上使用的“SHIGEFUKU周六福”或“香港周六福”名称与原告“周六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近似。“SHIGEFUKU周六福”或“香港周六福”的主要部分是“周六福”,前缀“SHIGEFUKU”是英文单词、“香港”是地域名称,两者与“周六福”的组合均不具有将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周六福”商品作显著区别的作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其销售的珠宝首饰与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特殊关系。被告主观上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告周六福首饰公司在香港是否合法注册,不影响本院依据大陆相关法律对被告授权大陆相关企业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字号)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被告以其在香港合法注册为由,主张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周六福”名称,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于zlf.cn

3

企业名称字号被他人冒用,

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分析,我们建议知名企业的经营者和知名产品的生产者,在遭遇其他企业冒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时,应首先搜集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的店面招牌、装饰装潢照片、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包装等,有条件的应及时对前述侵权证据进行公证和固定;在初步掌握了侵权主体情况及其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之后,我们建议公司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起诉或发送律师函等法律手段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团队简介

万益知识产权团队,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宗旨,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刻的知识产权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及社会阅历,形成高级合伙人领航、合伙人律师主办、青年律师协办的多层次、严复核案件办理制度,业务范围覆盖国内外商标申请、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

本文作者

范一维,万益知识产权团队成员,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国际商法硕士,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擅长领域:涉外民商事争议、知识产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