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丈夫借款,事后妻子支付利息需共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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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张某(丈夫)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王某(债权人)借款共计5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王某,借条中写明张某每个月要按期向王某支付利息5000元,借款期限是两年。借款后,张某将资金投入生意夫妻俩同心协力做得红红火火,张某也按约定定期亲自给王某支付利息。
随着生意越来越忙,张某怕自己忘记按期给朋友支付利息影响不好,于是让妻子于某用她的银行卡给朋友王某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妻子于某先后共分六笔向王某支付该笔借款利息共25000元。之后,因张某的生意经营不顺利,再加上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失败,没有钱继续支付借款利息。2020年3月份,借款到期之后,张某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经王某多次催促还是未能归还。
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要求张某、于某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妻子于某心想:这笔钱明明是我丈夫一个人借的,我自己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为什么把我也一起告上法庭,还要共同偿还借款?因此妻子于某不愿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谭忠平法官)
该案例中,丈夫张某是借款人,妻子于某并没有在该笔借款的借条上签字,但妻子于某事后向债权人王某支付了部分利息,那么,妻子于某应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吗?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于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为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1064条中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该条款对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并升级到法律层面,因此也更有权威性了。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妻子于某没有亲自向王某借钱,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借钱之后于某是知道丈夫向朋友王某借钱的事实,并且于某向王某也多次支付利息,证明于某是认可丈夫向王某借钱这件事的。那么,在法律上,于某支付利息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于某对其丈夫张某借款一事的事后追认,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张某、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于某应该共同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下情形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包括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表示认可。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家庭旅游等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养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具体情况还应结合夫妻的家庭收入,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消费习惯、借款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平常生活中,借贷在所难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借贷,律师建议大家特别是夫妻非负债一方、债权人等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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