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商最容易触犯十大罪名,你了解几个?

在得互联网者得天下的今天,很多人足不出户就可自主创业,这本是大好事,应该鼓励。

但与此同时,由于微商销售模式比较隐蔽难以监管,个别微商看似熙熙攘攘却只为利来利往,对于产品是否安全却视而不见,这就给社会带来较大隐患,从事该行业的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有可能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重则可能会被判刑,今天我们梳理一下此类的刑事风险。

微商的刑事法律风险梳理

“法纳刑辩”提供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号:(2017)粤13刑终32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明知食用曲芝韵减肥胶囊后产生毒副作用,且销售中有客户投诉食用减肥胶囊产生不适症状,仍然接受李锡奎介绍向上家许会喜网购或向李锡奎购买来源不明的曲芝韵减肥胶囊后在微信、QQ销售。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号:(2018)粤0605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从广州市站西路钟表批发市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档口借来假冒浪琴、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黄某某以月薪4000-5000元聘请了一名摄影师在摄影工作室内对手表拍照,三人将照片发到各自的微信朋友圈上进行宣传、销售,每块手表的销售价格80-400元不等,平均销售价格为240元。

三、非法经营罪。

案号:(2017)粤04刑终3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泽东、罗利平在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从澳门“水客”处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收购境外的“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后,下载了“一键转发”软件,将周围的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的图样和价格,对外广为宣传。与顾客商谈好价格后收款发货。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号:(2018)粤刑终608号

基本案情:由国某及其境外团伙成员在境外采购和组织奢侈品货源,然后将奢侈品及奢侈品发票、证书等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发运到香港,交由刘某或者金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宣(已判决)等接货人接货,接货人接收到奢侈品后,组织被告人徐莉等多名水客采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奢侈品通过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交由SARA团伙成员在深圳收货,再通过顺丰快递发给境内货主。

五、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案号:(2018)粤01刑终135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金孟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枪支、弹药的广告宣传,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联系、收付款的方式,贩卖枪支、枪支配件和弹药给被告人孙全祥、刘曦阳、董志黎,并向被告人唐志超订购枪支配件。

六、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号:(2018)粤1826刑初67号

基本案情:房小红的丈夫房某2长期在越南往国内发货销售象牙制品,房小红帮忙收发,并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对外非法销售现代象象牙制品赚钱。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案号:(2018)粤06刑终11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积极组织、发展传销活动,通过微信群、组织上课等形式虚假宣传“迈捷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美极客”)的“苹果干细胞”、“低聚肽”等产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力、改善人体亚健康、使患者恢复健康,并讲解公司会员制度、奖励制度(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诱骗受害人参与传销。

2、案号:(2017)粤1403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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