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人、非机动车以及一些限定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是对于进入高速公路的人员、车辆的限制规定。所谓高速公路,简单地讲是指为了提高车辆的行驶效率和交通的便利而建设的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公安部颁发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一般来说,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个国家以及一个城市交通发达的程度和管理水平是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化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效率的提高。高速公路这种高效率的交通道路,随着交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高速公路是专门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设置的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驶入高速公路。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疏通和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除行人、非机动车外,也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可以任意驶入高速公路。不具备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由于其行驶速度受到限制,驶入高速公路后与具有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混合行驶,会造成新的车辆堵塞等问题,会影响具有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的高速行驶,就失去了建设高速公路的意义,同时,也会影响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本款所列举的机动车,主要是由于设计时速都低于七十公里,也就是说不具有高速行驶的能力,或者在高速路上行驶会给其自身或者其他车辆造成危险的车辆。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安全条件,因此也就都不具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资格,都属于被排除在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之列。
本条规定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拖拉机”是指一种靠动力车头拖挂车身的农用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制动时,后车容易侧向移动,行驶中挂车摆幅较大,影响其他车辆安全,因此规定属于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之例是必要的。这里的“设计时速”是指车辆的设计生产时,在最初设计时所赋予的最高行驶速度。由于上述车辆的设计时速都不具备驶入高速公路的条件,因此也就不具备驶入高速公路的资格。
本条还规定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前面讲到,高速公路是具备高速行驶功能的一种特殊的道路。也是为具备高速行驶的车辆提供的。但凡事都有个限度。如果任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无限制的高速行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机动车本身的安全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十分危险,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因此,在尽可能保障机动车高速行驶和发挥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的同时,还必须对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作出约束性规定。本条规定的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是根据我国目前多数车辆的性能和各种安全系数来制定的。这一规定正是考虑了既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的同时,也注意了发挥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排障时要设立警告标志】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如何处置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如何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以及迅速报警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是指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由于车辆自身的原因,如汽油耗尽、车轮松动、制动系统失控等不能使车辆再继续正常行驶,或给正常行驶带来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一般来说,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是每个驾驶人员时刻都要做到的重要一点。只有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谈得上车辆的安全行驶。特别是在发动车辆开始驾驶前,就应当对车辆的各个方面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尽可能检查出车辆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发生故障的苗头。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做认真检查尤其重要,因为一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都是一件非常麻烦和不安全的事。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这里规定是指机动车在一般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如何处置的方法。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以外,本款还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做了特别的规定。就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必须迅速报警”。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制动停车需要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条件下,驾驶人对前方车辆的状况和处置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规定在故障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就是为了给后面高速行驶的车辆一个安全处置情况的距离和较充裕时间。“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是指车上所有人员,包括驾驶人和乘客应当迅速下车并转移到高速公路两侧的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这里的路肩就是高速公路右侧的道路以外的部分。应急车道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专供车辆为了应付紧急情况而需要紧急停车划有标志的地带。这样规定是为了车上人员的安全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避免因车上人员停滞在高速公路中间地带而给自身带来危险和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另外还必须做到的就是在做完上述事情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方法迅速报警。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状况,关系到交通安全和人员的安全,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疏导交通、确保交通安全所必须随时需要掌握的。故障车一旦迅速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立即采取果断处置措施进行处理,以免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因此,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迅速报警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对故障车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来进行拖曳和牵引,而不能任意由其他车辆拖曳和牵引。因为在高速公路上由其他非专用拖曳、牵引车辆来拖曳和牵引故障车辆是非常危险的。而救援车和清障车一般都是用于拖曳、牵引车辆的专用车辆。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车辆所装备的专用车辆。一般在接到故障车的报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迅速派出救援车或清障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六十九条 【除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规定。
本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高速公路是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高效能作用。任何车辆的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并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还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同样也会给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实践中,有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是按本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采取立即报警的方法,而是拦截过往的车辆求援;还有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要求搭乘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第二,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设施,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进行收费或检查的,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了收费站和检查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设置关卡,用以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实践中,由于高速公路穿越某个地方,当地的一些法制观念不强的人甚至有些部门无视国法,打起了高速公路的主意,想借以生财。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的同意批准,擅自设立关卡,任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并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也给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统一管理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对于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问题,本条作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规定。这一除外条款,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受本条的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规定的限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执行特殊的紧急公务时,如拦截、追捕犯罪分子嫌疑人、逃犯等以及其他公务,需要在各个交通要道设置关卡进行检查、盘查,其中包括高速公路。因此,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可以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也不得随意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部门都没有这一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