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财税】收到一笔政府补助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以下文章来源于财合税 ,作者财合税
财合税 . 专家咨询平台
前 言
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企业收到政府来源的资金,要区分是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还是政府补助来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现阶段政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振兴国内经济,进一步减税降费,不断出台与调整补助政策,然而实务中,由于政府补助往往发生频次较低,财务人员鲜有接触,且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加之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政府补助各有规定,因而对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较为模糊。
那么,政府补助到底如何区分?又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接下来,我们就结合政府补助的界定原则与税务政策的梳理,理清不同类型政府拨款的涉税处理原则。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来源。对于企业受到的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地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补助的经济来源;
(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补助的经济来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自 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