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可以转化为民案吗
一、刑案不能直接转化为民案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会问律师:“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转成民事案件啊?”应该说,刑事案件是不能直接转化为民案的。
理由有四:一是法律并无规定刑事案件可以转化为民案;二是部分刑案本身就是在民案办理的过程中发现线索被移交的,再转回去也很“尴尬”;三是部分刑事案件涉及的纠纷属于刑民交叉领域的纠纷,本身就可以采用刑事和民事两种方式去处理,那么这起纠纷原有选择刑事路径和民事路径的双重可能,而在相关主体就该案提起刑事控告或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时候其实已经选定了处理的方式,并因此在刑事诉讼终结前排除了采用其他处理方式的可能性;四是刑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消解”或终结,直接转化为民案没有任何必要。
二、刑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消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而言,刑案可能在不同的阶段终结,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消解”,那么转化为民案是没有任何必要的。也就是说本身一个刑事案件在这里,如果可以通过辩护等方式将这起案件结束,无论是通过撤案还是取保后不予移送审查起诉还是不起诉,等等,都等同于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而部分当事人及家属之所以会产生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的想法,是因为他们以为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乃至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后还有这样一种“转化型”的解决方式,这个想法是无用的,有时甚至是比较危险的。
比较危险的情况是,在部分案件中,有时被害人一方本来(暂时)还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想法,犯罪嫌疑人一方天天说:“这就是个民事案件,我们按照民事案件来处理吧。”
于是被害人“幡然醒悟”:“对哦,刑事方面已经在处理了,我在民事部分是不是还有一些利益呢?是不是可以刑民并进呢?”然后被害人通过简单咨询律师,关于民事索赔的概念慢慢地就产生并稳定下来。由此,犯罪嫌疑人一方就既要面对刑事案件,也要面对民事索赔了。
那么,很多事情是不是一开始就不能用民事解决?不是,可以说80%的刑事案件在很早的时期都是有可能通过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解决的,哪怕是真正的刑事案件,只要仍处于“早期”,也有可能通过合规等替代性方式化解。但当事人和家属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时间不等人。这种可能性仅存在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刑事立案或至少没有被刑事拘留的时候。
刑事风险的处理是非常讲究“时机”的。就像一条鱼,今天还是一条鲜鱼,十天半个月后就有可能变成咸鱼,而人们并不能用对待一条鲜鱼的方式对待一条咸鱼。
其中比较让我感到痛心的是,有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他们很清楚有些纠纷在早期是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去处理的,所以当他们意识到某风险正在发生且经过判断该风险是“存在多种可能性的风险”的时候,他们当机立断,自己去处理这个风险,试图把这个风险往民事或行政方向拉。但可惜的是,由于缺乏全面的、系统的法律知识以及有效的法律实践,他们最终往往没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在旁人看来,情况就是:一个诞生不久的风险,在经历了短暂的“早期”的“迷茫”之后,迅速地奔向刑事诉讼的怀抱。
他们看错了风险,也看错了自己。这可能会成为他们在后续多年的时间里,时常感到后悔的原因。
三、刑案转化为民案是仅对被害人有意义的概念
上文已经提到,刑案是不能直接转化为民案的。那么“刑案转为民案”作为一个概念,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完全没有价值?不是。对于被害人而言,这个概念仍然是有价值的。如上文所言,部分刑事案件其实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终结”,那么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刑案已经终结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定罪,自己又需要继续维权,他们中的大部分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去处理相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