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热点问题解答~
12月1日,我们刊发了《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今天开始确认!》,与大家一起学习了如何进行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部分纳税人在进行确认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为大家答近期收到的热点问题。
问题一: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系统提示“业务处理失败:企业状态为【07】,不能进行本业务办理”,应该怎么办?
答:出现以上提示是由于您的工作单位合并、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您的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有误(例如AB两个单位合并,合并后产生了新的税务登记信息,部分在合并之前任职的职工,其原任职受雇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已无效)。
解决办法:在弹出的提示界面点击“我知道了”,然后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每一条待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处重新勾选您正确的任职受雇单位,“请选择更换扣缴义务人原因”选择“其他原因”,检查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在弹出的界面点击“确认提交”,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操作即可。
问题二: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修改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但系统弹出以下提示导致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修改成功,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以上提示是因为您没有完善房屋基础信息(如房屋坐落地址等)或房屋坐落地址所属的街道乡镇发生变化,应先将房屋信息完善或根据最新的街道乡镇重新填写地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
具体操作: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点击修改—修改基本信息(租房信息),重新修改完善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后点击确认修改按钮,再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问题三: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答:可以补报。您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以选择由您的扣缴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一次性扣除。
问题四: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答:如您在此前月份忘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以后任一月份进行补充填报,补填报后,您的扣缴单位在为您扣缴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您有一个子女2021年1月满3岁,但您在2021年1月前未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填报不成功,您的扣缴单位在申报时系统不会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2021年4月您填报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或重新填报成功并选择由您的扣缴单位扣除后,您的扣缴单位申报4月工资薪金时,您4月扣除的个税专项附加即为1-4月的合计数4000元。
您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前已预缴的税款,如有多缴税款的,暂不退税,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问题五:如果在2020年12月前未及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自动带入到2021年?
答:如果您未能及时确认,对于在有效期内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会自动带入到2021年度。如:住房租金,若您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金租赁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20年12月及以前(如2020年10月31日),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自动带入到2021年;若您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金租赁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20年12月以后(如2022年12月31日),那么2021年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有效,系统会自动将其带入到2021年度。为确保您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您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如实修改并确认。
问题六:我确认了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后又更换了工作单位,那么我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有效吗?
答:由于您在确认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了原扣缴单位作为您的扣缴义务人,当您更换工作单位以后,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您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您应当对2021年度已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变更。
具体操作:新单位添加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后,您通过个税APP首页【热点专题】的“开始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啦”或个税APP【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修改申报方式”,在修改申报方式界面,“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勾选您的新单位,“请选择更换扣缴义务人原因”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确认后点击“确认修改”,在弹出的提示界面点击“确认提交”,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来源: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