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性事件!安信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 | 小编频道

这几天,金融圈发生了一件标志性的事件,让愉小编觉得再一次“见证历史”——安信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
事情是这样的,此前一家叫“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的企业,花了4个亿购买了安信信托的产品,后来发生了违约。二者虽在《信托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之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刚性兑付。
而在此次法院的判决中,高速财务公司败诉,这也是目前安信信托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或具有标志性意义。
对于安信信托而言,法院的这个判决或可减轻债务负担,安信信托是欣慰了,毕竟对其重组算是个利好,但对于另一头的高速财务公司,则是4亿信托资金“血本无归”,并且还得交500多万的费用。这场面,估计心态都要不好了……

一审被判偿还4亿本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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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回顾下事件的经过。
之前,安信信托发行了一款名叫“安信安赢42号”的信托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该项目的开发公司为中民外滩,安信信托持有其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手中接过来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据悉,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的存续规模为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收益权43.0064亿元。
在优先级的认购人中,包括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而这家财务公司就是认购了4个亿的高速财务。五家银行则分别是中信银行认购了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
根据安信信托的披露,其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则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且本金不会损失。
双方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高速财务公司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然而,安信信托未能如约履行协议,支付相应款项。于是,今年1月份,高速财务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
今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定:安信信托向高速财务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相应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但是一审宣判后,安信信托不服,于是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回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反败为胜,判兜底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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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ST安信发布诉讼进展公告,称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高院关于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高速财务根据安信信托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的诉求在二审中被湖南高院驳回,法院判“兜底函”无效。
湖南高院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而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指出,如果按上述两则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高速财务从安信信托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
经监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发现,安信信托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
此外,法院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湖南高院表示,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属于刚性兑付,故两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高速财务公司不仅暂时拿不到4亿元,还得承担一审二审中的500多万受理费,而安信信托只负担9000多块钱的受理费,另外安信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49万元、律师咨询费3万元及差旅费45115元。

银保监会:

信托公司出兜底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不具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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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银保监会通气会上,信托部副主任唐炜会上表示,当前银保监会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和川信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关于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唐炜表示,任何信托产品的兑付原则都是一致的,即要符合信托法律关系和符合信托产品的特征。简单来讲,就是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唐炜表示,未来要继续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乱象治理,严厉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在今年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活动中,严查严惩兜底函的行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的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另外,金融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在投资信托产品的时候,如果接受了兜底函,同样是违背审慎经营的原则,也应该予以惩处。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那4个亿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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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是目前安信信托首个因法院认定“承诺刚性兑付”无效而胜诉的案件,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安信信托可以不用还钱了?
答案当然是NO!
在二者签订的“兜底函”被判无效后,问题的关键自然回归至《信托合同》本身。
根据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的总期限为60个月,目前这一期限还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也是基于此。
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高速财务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等,没被二审法院支持。
但是,二审法院表示,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换句话就是,因为履行期未满,还未产生实际损失,高速财务不要着急,等期满后有损失,再打官司索赔。
另外,根据上述银保监会的表态可以看到,如果拿兜底函来要求刚兑,监管和法律一定不会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信托公司有不尽责行为,一定是要赔钱的。至于安信信托是否做到了“卖者尽责”,还要打一个问号。
不过,就目前安信信托的情况而言,自爆雷后便诉讼缠身,其中不少涉及兜底承诺等问题。据其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的案件有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今年5月,安信信托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5月底,安信信托宣布正与重组方协商重组方案。
根据最新财报,2020年前三季度,安信信托营业收入仅为1.1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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