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拾金不昧的背后,其实还有这层原因...

奈良县警方10日表示,将向奈良县樱井市一名发现现金并向警方报案的70多岁女性支付2万日元的损失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奈良县警局会计科介绍,去年11月11日,樱井警署的警官接到该70岁女性的报警,将掉落在该女性自家门前花坛中的2张1万日元纸币作为拾得物上交。

结果等了3个月也没有失主前来认领。

本来,如果失主还没有出现且时间过了3个月,报案女性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在90天后的2个月内领取这2万日元。

但是,在交给该女性的“拾得物寄存单”上,关于领取拾得物的时间被错误地写成了今年5月12日~7月12日,足足晚了3个月。

于是该女性在今年5月13日到警察局提出认领时,拾得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县政府。

因此,现在奈良县警方不得不赔偿该女性2万日元。

日本的刑法在254条是这样规定的,拾到遗失物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上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如果捡到东西超过7天不物归原主或者不交公就是犯了“横领罪”也就是“遗失物非法占有罪”,属于刑事犯罪,将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罚款10万日元。

但是,日本的“遗失物法”并不只是要求捡到东西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捡到东西的人可以享受的利益,其中第28条有关“酬劳”一项中规定:

“拿回失物的失主,必须支付给捡到的人相当于该物品价格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酬劳”。

换言之,失主有给予捡到的人5%-20%谢礼的义务,通常的不成文的规定是支付10%。打个比方,丢失了30万日元,在出租车司机送到失主手里后,失主应该支付给他3万日元的“报劳金”。

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捡到者获取的“报劳金”必须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日本的“遗失物法”还有一条规定,如果捡到东西的人,超过7天之后才归还失主,或者才上交警察,那么,失主不用向捡到者支付任何的酬劳。

找到失主能得报酬,找不到失主3个月后或许就能成为自己的东西。精明的日本人早就算了一笔账了,所以把拾得物送去警局,何乐而不为?

而且捡到遗失物交给警察也丝毫不费功夫,根据警察厅生活安全局地域课的统计表明。全国的警亭数为6362所,警亭工作人员为48700余人。

如果你是在街上捡到或丢失东西,都可以去附近车站旁边的交番(类似于国内警卫亭)或者警察署进行登记,然而保存好派出所的受理收据,接下来就静候佳音吧。

总之,日本街上高密度的警察叔叔,可以确保你捡到、丢失东西都很方便找到警察叔叔帮忙。而且无论失物大小,都会一视同仁,“不管孩子交到警亭的钱包里面是1日元还是5日元。”

但是通常失物被失主要回的概率还是挺大的。

日本各地的警察局都有一个寻物启事和失物招领的官方网站,在网站的“警视厅拾得物公示表”页面上。

警察在接到捡金者上交的钱包和其他遗失物后,要做详细的登记,而且被规定必须在2个星期内在网上发布公告。

如果你是失主,只要输入丢失物品的种类、特征、丢失时间和地点,就可以查到符合条件的物品。

在每件物品的后面会有一个编号,还会附上管辖派出所的电话号码。这时候打电话给派出所去确认这件物品是不是自己的就可以了。

同时各铁道公司和地铁公司也都有“遗失物认领中心”。不过,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数是钱。而交到铁路公司手里的,大多数是乘客的遗失物品,最多的是雨伞。

而铁道和地铁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后,遗失物还没有人来认领的话,也将统一移交给警察处理。一些非贵重物品,譬如雨伞等,则在车站内临时设摊,低价处理后上交政府。

在警察发布认领告示后3个月还没人认领的话,那么这笔钱或物品就全部归捡拾到者所有。

但是垃圾清扫公司除外,因为许多失主是无意间将夹杂在衣服或旧箱子里的钱当垃圾扔,而垃圾清扫公司是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从事垃圾处理业务。

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无人认领,这笔钱也必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处理。

曾有警视厅的统计表明2019年1年东京都作为失物送到警局的现金大约有38亿8423万日元,其中约74%的28亿4460万日元回到了失主手中,5亿4014万元分给了拾得者,4亿9177万上交到了东京都政府。

我们在评价日本人拾金不昧的同时,也可以看到:支撑这一拾金不昧的背后既有法律规定的严厉,也有它人性化的一面。

你觉得这个规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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