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中货值金额的“货”与“值”辨析
《农药管理条例》中货值金额的“货”与“值”辨析
作者:孙继承
单位: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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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的问题
关于农药案件行政处罚中货值金额的计算问题,目前具体文件明确。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货值金额=已销售产品数量 ×价格+货值金额=已销售产品数量 ×价格+未销售产品数量 ×价格。第二种观点认为,货值金额=已销售产品数量 ×价格。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不包括未销售产品。第三种观点认为,货值金额=未销售产品数量 ×价格。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不包括已销售产品。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孤立的理解货值金额,均不准确,均未准确反映“货值金额”的内涵。
二、货值金额中的“货”是指什么
拆分货值金额,包括:货的数值,和数值所体现的金额。也就是说,货值金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次层是计算货物数量,第二层是计算货物数量的金额。孤立的理解货值金额,无法判断货的数量。“货值金额”的算法,必须具体到具体的处罚条文中,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应当明确:
第一,不存在货值金额的统一计算标准。货值金额中的货,究竟是指什么货,必须要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才能明确。这和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一样,违法所得时指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这个定义里既明确了数量,又明确了价格,所以及时抛开法律条文,违法所得计算也是明确的。打个比方,产品金额。在未限定产品范围的情况下,能不能明确的计算出“产品金额”?显然不能。
第二,刑事案件中的货值金额,与行政案件中的货值金额的异同。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到货值金额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均明确: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理解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货值金额,同样也要注意一个问题:解释说明的是货物的价值金额(只明确了价格标准),而不是货物的数量。对于货物的数量,仍然要结合具体的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条文。上述《追溯标准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发现,第二款中的货,是指尚未销售的全部伪劣产品,第三款中的或,也是指尚未销售的全部伪劣产品。作出这种理解,是根据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的:一方面依据司法解释中货物价格计算的条文,是货物的价值金额计算方法(只明确了价格标准),另一方面是依据具体的司法解释货物数量计算的条文,明确了货物的数量计算标准(明确了数量标准)。
从这个角度看,在未比较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认为刑事案件中“货值金额”中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行政案件中“货值金额”中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第三,行政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在孤立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具体结果。当然,可以得出价格的计算方法。只有具体到处罚条文中,才能明确货值金额中货物的数量或其涵盖范围。《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生产的”、“违法经营的”,明确说明了货值金额中的“货物”既包括已销售的,也包括未销售的货物。另外,笔者理解,在种子案件中,《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所指出的“二、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也应当作此理解。也就是说,这个函只明确了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关于金额的参考标准。这个函未明确货物数量的计算标准,而这个标准要在《种子法》处罚条文中找。例如,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这里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即为计算货值金额所需要的“货物数量”的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货”,既包括已经销售的货物,也包括已购进但尚未销售的货物。如果把这里的“货”仅仅理解为“已销售的”,或者是“未销售的”,都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因为不管是已销售的,还是未销售的,都是违法生产经营的。
三、货值金额中的“值”是指什么
在货的数量确定之后,值的计算也是个问题。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值的计算采取以下方法:以标价为基准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时,以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这种计算方法已经非常明确了。但是,在行政案件中,这种方式在操作上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由谁来认定市场中间价格?向谁取证市场中间价格?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在取证上要达到什么程度?二是,估价机构不接受行政处罚机关的委托怎么办?三是,上述两种做法对一般案件的办案效率是一个挑战。
那么,在未明确标价的情况下,是否还有简便、易行且符合常理的其他方法计算“值”的结果?笔者理解,严格按照以刑事案件货值金额中“值”的计算标准,在精确性上没有问题,但过于严苛了。笔者认为,货值金额中价值的计算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实践中可以作如下操作:
第一,全部未销售的,只能按照刑事案件的认定思路处理。但是,不能简单的将购入价格作为货值的计算标准。这种做法不符合常理,如果发生危害后果,很难排除处罚机关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渎职的嫌疑。
第二,全部已销售,部分货物有票据证明其具体的价格,其他货物没有票据证明其具体的价格的,可以以有票据证明的销售金额作为参考基准,计算其他货物的价格,当事人提出其他证据推翻这种认定的除外。
第三,部分已经销售,其他部分尚未销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已经销售部分的价格,作为尚未销售部分的参考基准。比如,已经销售的部分,有的卖5元,有的卖3元,这时可以把3元作为标准,也可以把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作为标准,但是不宜直接将5元作为标准。这种平均计算的做法,在“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得到了体现。
附:有关参考文件
一、行政案件
1、《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笔者说明:从文义上看,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这里“销售产品”是货值金额的定语,而“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废止】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笔者说明:虽然该意见已废止,但这里的计算方法依然可以继续适用。】
3、《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
二、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笔者说明:这个函的意义在于,将行政案件的货值金额中价格的计算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货值金额中价格的计算标准等同。】
7、浙食药监法〔2007〕38号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对同属该章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的“货值金额”应当按此规定进行计算,即按照违法购进药品的行为人销售药品时的标价计算(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药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计算。
8、有关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市药监局调查终结后,认定欣众公司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为1064691.90元(其中有销售票据的37600盒药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为993219.90元,没有销售票据的2400盒药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29.78元/盒计算为71472元)。【笔者说明:实践中,在发生销售金额的情况下,未见“货值金额=未销售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刑事案件
《追诉标准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笔者说明:第一,对比(二)和(三),可见刑事案件中,如果(三)是以(二)标准计算货值金额,则“案件总货值金额≠已销售金额+未销售的货值”。但是从已发生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角度考虑,(三)不是必然以(二)为标准。第二,刑事案件中,仅仅明确:“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三,与行政案件不同,刑事案件中,计算已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已销售的部分计算销售金额),对定案及处罚没有影响,但是计算已销售部分的销售金额对定案处罚有影响,所以都表述为销售金额。因此基本未见判决书中对已销售部分计算货值金额的表述。不能因为未见此表述,所以理解为已销售金额不应计入货值金额。第四,关于重复计算的问题。已销售部分即使计入货值金额,也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基于法律规定,以货值为基数的罚款,属于罚款种类,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属于没收种类,二者种类不同。否则,罚款一倍以上倍数的设置,也可以理解为重复处罚。第五,关于刑事案件中货值金额的计算问题,有文章认为“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库存金额”。见: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关于金额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