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曲洋:“结甲自实”与“打量画图”:南宋经界法推行的两种路径

摘要

南宋绍兴经界的推行,是为了解决南宋初期特有的土地赋税问题,其目标是令“民有定产”“产有定税”,即“定户”与“均税”。李椿年与王鈇为达到上述目的,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思路推行经界,并影响了此后的基层实践。王鈇使用的是“结甲自实”法,依托于都保联户组织的属性,以人为母、以田为子,依户寻田。李椿年则借助当时都保逐步地域化的趋势,推行“打量画图”之法,以田为母、以人为子,系户于田,并最终将分散的田地进行归户。就“均税”而言,两种方法效果不分优劣;就“定户”而言,“打量画图”之法则更为有效。

“结甲自实”与“打量画图”:南宋经界法推行的两种路径
撰文|周曲洋

周曲洋,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博士后。

两税法推行后,田赋成为宋代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南宋绍兴以降的土地经界作为宋代整理田赋的代表运动,广受学界关注,前贤的研究对南宋经界法的推行过程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梳理。何炳棣认为绍兴经界主要依靠人户自实田产,并未进行过真正的土地测量,这一观点曾在学界引起广泛争鸣。实际上,绍兴以降经界法在各地的推广和实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明显的时空差异,细观何先生的研究,其中对绍兴年间李椿年与王鈇交替主持经界的具体举措区分较为笼统,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留下了深入的空间。南宋的经界法在各地基层社会是如何推广施行的?不同的组织者在推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方法差异,其背后的行事逻辑又是什么?本文拟结合南宋初期的社会背景、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及经界簿籍的编造过程,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一、南宋初期的土地赋税问题与经界本意

经界法在南宋的推行大致有四个代表性阶段,一是绍兴十二年(1142)至绍兴十九年(1149)间,由李椿年与王鈇交替主持的、以两浙路平江府为中心展开的经界;二是绍兴中后期在南宋境内推广的、以王之望为代表的潼川路经界;三是朱熹于绍熙元年(1190)在漳州推行的经界;四是南宋中后期各地零散进行的重新经界。这四个阶段在具体操作层面虽存在一些差别,但是其核心精神均可追溯到绍兴十二年开展的首次经界。

李椿年于绍兴十二年十一月所上《经界不正十害疏》是解释经界法推行背景的核心文献,其中将南宋初期所面对的土地赋税问题归结为“十害”。对此,权户部侍郎宋贶曾有一番精要的总结:“契勘经界本意,务要革去侵耕冒佃、诡名挟户、逃亡死绝、虚供抵当、差科不均、乡司走弄二税之弊,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故李椿年推行经界法的本意,即革去“十害”,最终达到“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的目的。细究李椿年的奏疏文意,“十害”之间实际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与承接脉络,分析这十害具体所指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助于我们理解经界法中相关措施设计之意图。

首先需注意的是,绍兴经界法得以推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李椿年在《十害疏》文末论及平江府二税亏额问题:“臣昨因出使浙西,采访得平江岁入七十万斛,著在石刻。今按其籍,虽有三十九万斛,实入才二十万斛耳。其余皆以为逃亡、灾伤倚阁。询之土人,颇得其情,其实欺隐也。”奏疏中“第八害”亦云:“州县常赋之额既为人所欺隐,岁计不足,于是揍额之籴,浙西州军岁不下数十万斛,举浙东之岁入不足以偿其价。”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行在的岁入,引起了高宗和秦桧的重视,促使了绍兴经界的推行。那么平江府的缺额是如何造成的呢?绍兴三年(1133)四月,李擢新知平江府,奏所闻民间利病五事,提及“旧本府租米岁三十四万余斛”,“去岁租米十六万五千八百余石,悉充上供”,数额与李椿年所奏非常接近,李心传在《要录》中亦称“擢此奏见平江田租事甚详,著此为李椿年经界张本”,可见平江府的税粮缺额问题由来已久。而李擢认为造成缺额的主要原因与当地特殊的水利环境有关:“东南有逃田,皆湖浸相连,塍岸久废,无人耕垦者。且以平江言之,岁失租米四万三千余斛。”平江府所处的太湖流域水网密布,两宋时期通过围湖造田开发了大量土地。一旦发生水灾,冲破围岸,就会浸没围田,令土地不能耕种,造成租税失收。

不过亦有臣僚认为平江府的逃田问题并非天灾,而是人为。绍兴四年两浙转运副使李谟言:“平江今岁苗米三十四万石,而逃田开阁四万余,灾伤减放八万余。平江最系上色肥田,岂有逃绝若干之理?”用原额34万减去逃田开阁4万、灾伤8万后,余额约为22万,与李椿年所述相近。若按这一缺额比例计算,当时天下最富庶的平江府竟有三分之一多的田地不能耕作,故李谟不禁提出“平江最系上色肥田,岂有逃绝若干之理”的疑问。在他看来,造成缺额的真实原因一方面是灾荒检放不实,除了某些确遭水浸、不可耕种的田地外,更常见的是“秋收了当,即放水入田,称是废田”;此外更值得关注的是逃田开阁的部分。淳熙九年(1182)程叔达知隆兴府,所见当地情况与平江府相似:“每岁之赋十逋二三,盖有民已流徙而田实污莱者,亦有田不污莱而业无主名者,谓之逃阁。”可见“田实污莱”是一种情况,但若“田不污莱”却找不到相应承税的户主,也无法纳税,只能记为逃田开阁。宋代二税的开阁实际上也并非以田为单位,而是以户为单位,兼涉户下的田产税额。对此李椿年奏文中的“第七害”亦云:“州县倚阁二税,往往以为人户逃、死。人虽逃、死,产岂不存?”可见相对于不可移动的土地而言,很多时候逃的不是田,而是人。南宋初期战乱导致的百姓流散,造成了严重的逃户问题,至绍兴和议后大量无主荒地已有百姓复业耕作,但官府并未及时更新田地的户主,使这一问题得以延续。

故欲通过经界恢复税粮缺额,不单需要检括土地,亦应清理逃户。若细究李椿年所述“十害”,可以发现其中很少提及土地不实的问题,却有大量关于户的论述,如“第五害”云“诡名挟佃,逃亡死绝,官司催科责办,户长破家竭产,不足以偿”。时人对这一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解释:“户长专以催纳税租为职,亦法也。今一都人户之税租皆欲取办,有所谓逃户之产、绝户之产、诡名挟户之产。或户眼虽存,而实无住着;或形势占据,而不肯输官。”可见在催税中,部分田产在税簿上“户眼虽存”,即登记了税额和担税户名,但承税主户已经逃绝,或属于形势户诡名寄产,户长无法找到对应人户纳税,最终导致催科困难。故经界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即“定户”,核实土地的所有者,将田产与具体的人户相结合,最终令“民有定产”,以便催科。

前文明确了经界法“定户”工作的意义。如果为平江府因逃户开阁的土地重新找到承税户头,则可基本恢复原有税额的催收,那为什么还需要展开对土地的调查呢?李椿年曾多次声明经界法的原则是“务不增税”,可见即使经界调查出新的土地,各地还是倾向于维持固有的两税原额,新增的土地被纳入原额中均摊计算,主要肩负着“均税”的任务。

南宋初年,除了田与户之间存在不匹配的现象,田与税之间不匹配的情况也非常突出,这与当时土地赋税过割制度的弊端有关。李椿年在奏疏中多次提到这一问题,如“第二害”云“卖产之家产去税存,终身穷困,推割不得”,“第十害”亦称“州县有不耕之田,皆为豪猾嫁税于其上,田少税多,计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输其税,故不敢耕也”。据宋代的制度,民户在土地交易时,除了需要将土地的产权进行转让外,亦需要将土地所附的赋税进行过割。部分民户在出售土地时,存在“薄移税以速售”的现象,所卖之田与所割之税并不对等,如卖十亩田而只过割五亩之税,甚至有出售土地却不割税、“产去而税存”的情况。民户余下的土地被迫交纳超额的赋税,最终只能弃田逃亡,造成逃户问题。故经界法需要对各乡土地的总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再以乡的二税原额均摊于田亩之上,从而使田亩与所应交纳之税数相吻合,此即李椿年所云“不待推割,而税随产去”,最终达到“产有定税”的目的。“均税”效果的优劣,关系到民户与土地结合是否稳固,也影响着税收的稳定性。

此外,“十害”中的第四、六、九条均指向当时税籍不实的问题,两宋之际的兵乱毁坏了各地的版籍,此前用于登记民户田产和税额的户帖亦遭到很大破坏。故经界法达到“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的目标后,还需令“税有定籍”,即在调查的基础上重建租税版籍系统,这也是本文讨论拟关照的重点。

二、联户与画方:南宋都保制的演进与经界法的实施

由上,绍兴经界法的推行是为了解决南宋初期的赋税问题,并实现“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的目标。绍兴经界法在具体的推行过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阶段,李椿年于绍兴十二年开始主持经界,主要是采取“打量画图”的做法,并制作砧基簿。绍兴十四年(1144)十二月李椿年丁忧去官,由王鈇与李朝正接任,并一改李椿年旧法,要求不再画图、做砧基簿,而是由人户“结甲自实”,供报土地情况。绍兴十七年李椿年还官,重新主持经界法,又废去王鈇结甲之法,重新打量画图,至绍兴十九年结绝。观王鈇于绍兴十五年二月的上奏,内云:“措置经界,务要革去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使产有常籍,田有定税。”可见其针对的问题和预设的目标,都与李椿年《十害疏》所论一致。故“打量画图”与“结甲自实”,实际上反映了李椿年和王鈇为解决同样的问题所采取的两套不同的逻辑和组织方式,两者的实施都依托于当时基层的都保组织,而侧重有所不同。下文分别展开分析。

其一,结甲自实。王鈇关于“结甲自实”之法的设计,主要见于前引绍兴十五年二月的上奏。其中认为李椿年打量画图、造砧基簿的做法较为繁琐,欲重新设计一套“施行简易,不扰而速办”的办法。令基层都保供“保伍账”,“排定人户住居去处”,查实都保内的人户情况。再将其中住址相近的人户以十户为单位结为一甲,让人户结甲自实,制作“甲账”,账内申报户内所有的田产情况和所纳苗税多少,其中若有不实信息,令结甲人户互相纠告。

南宋延续了北宋保甲制对人户的编排,以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设保长、都设保正副作为负责人。东南地区又多以十户或三十户为一甲,设催税甲头催理赋税。王鈇推行的“结甲自实”法就是依托于这一都保“联户组织”推行的,相关人户由都保以联比户口的原则编定结甲,供报财产,而这一做法的具体来源,可以追溯到北宋中后期的勾集供通之法。随着熙宁时期青苗法中结甲制的推广,将人户结甲勾集,供通财产情况成为当时调查人户资产的一种手段。如陈襄勾集人户供报资产,并“令近住五户至十户,递相委保,的无隐寄财物,连名结罪状入案”。此后这一做法被吸收进五等丁产簿和保甲簿的制作中,并在南宋形成定制,冠以“推排”之名。

绍兴十二年诏云:“州县人户产业簿,依法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又欧阳澈云:“推排本法,每三岁会人户于州,俾共指证之曰:'今某家富,某家贫。’计其升降而增损之,各不许过分焉。”所谓“推排”,应当是推估资产、排定等第之意。由于免役法推行后,户等的作用有所下降,故此法的重点在于推估资产,利用联户组织内人户之间相互熟悉的特点,令其互相纠告,以得其实。正如苏轼所云“彼其族居相望,贫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独有侥幸者也。相推相诘,不一二日自定矣”。

上述的推排法主要用于调查人户综合资产及制作丁产簿的场合,而王鈇则借鉴了其核心精神,并推广到经界法中。由于这种方法不需打量画图,较为简便易行,故在南宋中后期的经界实践中亦有应用。嘉定十五年(1222)有臣僚欲复行经界,奏云:“昔绍兴中尝委从臣行经界于两浙,上令逐保排定十户为一甲,递互纠实供帐,积年所隐一切不问。事既无扰,人亦便之。然今日经界当以绍兴为法。”可见在他眼中,绍兴经界的典型并非李椿年的打量画图,而是王鈇的结甲自实,并欲以之为模板。而贾似道于景定五年(1264)九月在全国推行“经界推排法”,即可视为效仿王鈇之法的典型案例。幸有《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保存了这次推排的两通文书(以下简称《开化县帖》与《报屋产状》),为我们了解其具体操作提供了可能:

开化县给付坟仆自承由帖
开化县推排专局地字壹伯六十七号
照对本县准使府帖,备恭奉朝省指挥,举行推排,务令着实,如有隐漏诡挟飞寄,照常平条令施行。本县除已行下诸都团结保甲,今据各都申到外,合出给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已当式样立土峯牌由,伺候都保审实,如式书填草由,付人户收执,凭此各置砧基两本。将户内但干产业开具并行自佃税色于内,不能□□,听从都保从大小保甲里辖保明付之,总督着实点对,保照缴纳,于县印押乙本,留县乙本,参对草由,换给真由,并付业主永远收执。如外州县客产,业主不在本县,即仰佃干执催一体施行,却与宽限办集。空无一产之人即称无产,见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仰从实供,具限五日,先次缴申元由,□须都保保明,从总督类申,不得违,(谍)〔牒〕此。
右给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      户准此
指挥严恪奉行,毋自贻罪戾
咸淳元年十二月  日给    知县操     县丞洪
坟仆供报屋产状
徽州(路)休宁县前知房州竹山程知县宅守坟家人刘四二今具本官知县户元买山地桑地坟墓住屋等土于后
开化县崇化乡九都五保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八号二等山桑地一片,计贰角一十一步,在土名高岭里空桑地,系刘四二锄做采摘。东郑邦才山,西徐子祥地,南余官人地水流归内,北自火佃人住地。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六号二等桑地一片,计乙么三角一十步,在土名高岭里空桑地,系刘四二锄做采摘。东郑邦才地,西徐子祥地,南自地,北自地。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五号住地一片,计贰角伍十三步,系刘四二住歇。东郑邦才地,西徐子祥,南自地,北自地。
一、元买余监税茆山乙段,土名高岭里邵大坞北头山二坞,见系刘四二看守立养木植,落坟空山,元收税拾亩。东至大降,西至本宅山脚,南至黄土穴横过郑悔出卖地为界,南至徐百三祖坟陇水归内者,北上至陇分水及至郑公佐山下及郑悔出卖地。
一、本官程知县兄十五宣议安葬前项山地内。
咸淳贰年正月  日 具供人刘四二  状

《开化县帖》的性质应当是县衙通过都保发给人户,告知推排相关规定的通知书。《钱塘遗事》卷5“推排田亩”条曰:“理宗朝尝欲举行推排之令,廷绅有言而未行也。贾似道当国,卒行之。……有作《沁园春》题于道间者:'道过江南,泥墙粉壁,石具在前。述某州某县,某乡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词中所云恰与《开化县帖》中“见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仰从实供”相对应,当为客户(“空无一产之人”)需要供报的内容。可见相关规定全国大体相同,而与徽州地区用文帖通知人户不同,词作人所历的某江南州县是通过“泥墙粉壁”通知人户的。

据《开化县帖》所云,推排法的进行,首先需由“诸都团结保甲”将“自承由子”发给民户,令民户依式样填写,开具户内产业、税数,制作草由(草本),并由都保审实保明后,换给真由(正本),供民户收执。这一做法与王鈇所奏的甲账制作之法基本相同。由于程氏在休宁县所置土地属于跨县客产,根据《开化县帖》中“如外州县客产,业主不在本县,即仰佃干执催一体施行”的规定,应由守业坟仆刘四二进行供报。《报屋产状》即刘四二根据相关格式填写自承由子后向上申报的文状。

值得注意的是,《开化县帖》文末云“右给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户”,《报屋产状》则是以“开化县崇化乡九都五保”为单位上报的。从中可以看出,贾似道的经界推排法在执行层面也延续了王鈇的思路,以联户的都保组织作为运作核心。

时人关于都保在经界推排法中的作用亦多有论述,咸淳三年(1267)户部侍郎季镛言:“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文中所云“经界之法”当指以李椿年为模板的打量画图法,与其“遍走阡陌”“尽量步亩”的做法不同,推排法的核心在于“以县统都,以都统保”,层层联比人户,而最后也能取得“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的效果。又咸淳元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这段话看似存在矛盾,推排法实际上也需由人户自实,为何又与“自实者”存在区别呢?此处所提及自实,论者多认为指的是宝祐二年(1254)“排保甲,行手实法”一事。由于此举次年便因臣僚论请而作罢,故具体实施方法史无明文。结合赵顺孙的奏文来看,该“手实法”应当大体与北宋熙宁年间吕惠卿所行相似,即在排门抄札的同时让人户自实、填写账状,这一方式需要挨家挨户收集账状,故云“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而推排法的原则是“委之乡都”,“以县统都,以都统保”,即以保甲为单位,令人户结甲供通、互相纠告,再通过基层联户组织层层上报,效率显然比前者要高。

如上所论,王鈇的“结甲自实”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并得到了一定的推广。那么这一方法的实际效果又如何呢?首先就均税而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根据每块田地的担税能力(主要依据土地的面积和土色)赋予相匹配的税额。但由于王鈇并不推行土地测量,相关田亩数目和税额只能全靠百姓供报,“若产多税少,或有产无税,亦于帐内开说寔管田亩数目、土风水色高下、供认税赋,若田少税多,即具合减数目”。在这一做法下,田亩的税额多少不是计算而得,而是由百姓“供认”或根据各地土俗进行折算。就定户而言,当时造成赋税阙额的一大问题是无主逃田被民户冒占,不纳苗税。针对这一问题,王鈇只令“人户结甲供具,内有人户占据逃产,已令于甲帐内声说”。这种“由户寻田”的方式,只要人户一心隐瞒,便难以查清其户内的全部田产。而有能力侵耕冒占逃田的,基本都是有力之家,正如李椿年所云“止令人户结甲去处,窃虑大姓形势之家不惧罪赏,尚有欺隐”,结甲中的其他百姓畏惧形势户,恐怕很难有所纠弹。

此外,诡户也是造成当时“催科不办”的一大弊害,如王鈇云:“比来有力之家规避差役科率,多将田产分作诡名挟户,至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亦有官户将阶官及职官及名分为数户者。乡司受幸,得以隐庇。”诡户的泛滥,除了使人户降低户等、逃避差役外,也会导致户长催收二税时税籍“户眼虽存”,却找不到相应人户纳税。针对这一问题,王鈇先要求人户在供报的甲账中自行归并,后又令将人户所供“保正账”并与都保排定保甲的“保簿”进行对照,“若非系保伍籍上姓名,即是诡名挟户”,这一做法主要借助了保甲这一联户组织对人户的具体控制。而事实上,南宋保甲对人户的控制力并不宜高估。南宋田产交易频繁,人户的住址与田产分离非常常见,“联民者不异廛野”,有居于城市者因田产坐落乡村而被编入保甲,以致保甲之内“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可见“结甲自实”之法在处理“定户”问题上存在一定局限。

其二,打量画图。李椿年推行经界采取的是“打量画图”之法,主要见于其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的上奏,其中对具体步骤描述较为简略,只提及令“都耆邻保伍关集田主及佃客”进行画图,“画图了当”后,令百姓根据“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

绍熙(1190—1194)年间,朱熹在漳州推行经界,效仿“绍兴已行之法”,并差人“取会到绍兴年中施行事目”,从其论述中大体可以窥见李椿年“打量画图”之法的全貌:“一、经界之法,打量一事最费功力,而纽折算计之法,又人所难晓者。本州自闻初降指挥,即已差人于邻近州县已行经界去处取会到绍兴年中施行事目。一、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帐但取山水之连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开人户田宅之阔狭高下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可见,“打量”与“画图”其实是经界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步骤。“打量”主要处理的是土地的面积问题,由于精通算学的吏人有限,相关的数字多由百姓自实申报,再由官员进行抽检覆实。汪大猷曾被李椿年选为龙游县的覆实官,并在平江府观摩经界。当时李椿年的覆实极为严格,民户“已量之田隐藏亩步,不以多寡,率至黥配”,汪大猷则认为“愚民不识弓步,不善度量,若田少而所供反多,须使之首复,乃可并行”,并“躬行阡陌,唱弓量之目,则已默计其广袤之实”。可见民户所自实的只是初步数据,在覆实中还要进行测量。

上述土地的“打量”只是完成了经界中均税的步骤,使“产有定税”。而“画图”的工作实则与“定户”有关。梁方仲在讨论明代鱼鳞图册的起源时将其上溯到南宋经界,并指出鱼鳞图的得名有几种由来,其一是“以所绘若鱼鳞得称”,其二是“以其比次若鱼鳞状得称”。前者指的是打量过程中为描绘单块土地形状所画之图(单片鱼鳞形状的田形图),后者正如朱熹所云“图帐之法,始于一保”,是以都保等地域组织为单位绘制的土地总图(众多田地像鱼鳞一样排列)。由于鱼鳞图一词为朱熹所初次使用,故不少学者认为鱼鳞图的制作始于朱熹,李椿年在绍兴经界时只分别绘制了单块土地的图形,而无总的土地图账。栾成显则认为鱼鳞图的制作始于李椿年。据文献记载,李椿年在经界过程中曾“欲以十保合为一图”,后因“一保之图用纸二百番,已无地可展”之故放弃。可见当时至少完成了以保为单位的图账。此外还有一条常为论者所忽视的材料,南宋末年行推排法时,臣僚言:“若夫绍兴之经界,其时则远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鳞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万。”可见时人尚能看见绍兴经界时的图籍,其形态“鳞差栉比”,应当是将一保的土地绘制在一起的鱼鳞总图。

何炳棣认为李椿年与王鈇的经界法虽然具体方法不同,但原则是相通的,“都是令都保负责人集合田主与佃客,由田主当众各自陈报田产数量”。这一看法似未触及李椿年“打量画图”之法的全貌。在打量层面,李椿年确实采取了让人户先自实、再由覆实官核查的方式,与王鈇差距不大。但以都保为单位画图,其背后的内涵却与王鈇完全不同。王鈇主要利用了都保作为基层联户组织的一面,其实质是“以人为主,以地从人”。李椿年则将都保视为一种地域单位,画地为方,“以地为主,以人从地”。周藤吉之是最早揭示这一问题的学者,他指出南宋的“都”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地域范围的区划,如学田碑中土地的位置多用“都”标注,而这一现象的产生源于绍兴经界法。包伟民以动态的眼光分析“都”在南宋的变化,认为传统王朝往往以联户为形式编排基层组织,此类组织经过时间的推移,多会走向地域化的道路,“都”即为其中一例。李椿年即利用了南宋都保演变中的这一趋势,发挥其地域性的一面。

李椿年之所以采用这一思路,有其特殊的思想渊源。他在绍兴十二年的上奏首句即云“臣闻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可见“经界”一词原本典出《孟子》论井田之说。宋代士大夫历来多有复井田之议,但这类议论主要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田产不均的弊端,借井田之名,而欲行限田或均田之实。建炎三年(1129),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提出了一种新的恢复井田之法,《鹤林玉露》载《本政书》之大略云:“五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顷,顷九为井,井方一里。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一同之地,提封万井,实为九万顷。三分去二,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泽,与夫硗确不毛之地。定其可耕与为民居者三千四百井,实为三万六百顷。一顷之田,二夫耕之。夫田五十亩,余夫亦如之,总二夫之田,则为百亩。”林勋设计此法的本意是为了解决当时战乱造成的流民和荒田问题,授民以田,将百姓与土地相结合,输纳赋税以供军用。为辅助其运作,林勋还设计了一套“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即以“井”为核心、层层叠加的地域管理组织,而这一组织架构实际典出《周礼》郑注所引《司马法》。《周礼》等经典文献中所描绘的井田制并不只是一种土地赋税制度,而是蕴含一整套地域管理组织。这套组织与《周礼》中的“比闾什伍”之制,构成了联户组织与地域组织两种不同的基层管理结构,并为后世类似组织的构建提供了思想资源。而林勋的井田方案虽未施行,却在南宋思想界广为流传,朱熹、吕祖谦、陈亮、张栻曾互相借阅此书并讨论交流,朱熹称“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人姓名,是以田为母,人为子,说得甚好”。其中以字号名田和以田统人恰恰是制作鱼鳞图的核心原则,其目的是使土地与其背后的民户得以结合,达到“定户”的效果,下文拟结合经界簿籍的编制过程对此问题展开论证。

三、经界簿籍的编制过程及其功能

从李椿年绍兴十二年的上奏可知,以都保为单位绘制图账应与砧基簿的制作有关。关于鱼鳞图和砧基簿的关系学界已有很多讨论,如尚平认为砧基簿中含有土地丘块绘图,蕴含了转化为鱼鳞图的可能,鱼鳞图应当是砧基簿的合图。汪庆元认为砧基簿登记了人户散在诸乡之田,而鱼鳞图是以保为单位的总图,难以据前者制作后者,故鱼鳞图并非砧基簿合图而来。栾成显认为绍兴经界先攒鱼鳞图,再造砧基簿。砧基簿是鱼鳞图账攒造完成以后,为了税收方便将田产赋税落实到户而造的归户税役册。三者所论不一,仅以史料中片段的记载去判断两种文书的性质,显然较为困难,二者的关系应该置于动态的编制过程及应用场景中去把握。南宋中晚期,江南地区的许多州县沿用李椿年的打量画图之法复行经界,留下了相当丰富的基层史料,其中有不少涉及簿籍编制的记载,通过复原这些簿籍的编制过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打量画图”之法的运作机制。

嘉定年间,赵㦛夫、赵师岩、魏豹文相继于婺州推行经界,“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由于这次经界成于众手,故所用方法可能并不统一,相关簿籍中“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应当属于同一单元,是基于联户结甲原则制作的,而“鱼鳞图、类姓簿”则应该是运用打量画图法的产物。

端平二年(1235),常熟县复行经界,杜范《常熟县版籍记》云:“按绍兴成法,参以朱文公漳州所著条目,随土俗损益之……县五十都,都十保,其履亩而书也,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而又稡官民产业于保,为类姓簿;类保都乡于县,为物力簿。……民以实产受常赋为砧基簿,印于县而藏之家,有出入则执以诣有司书之。”由此可知,此次经界参考绍兴成法和朱熹条目,显然使用的是打量画图之法。相关文书中“鱼鳞图”与“类姓簿”与婺州相同,并多出其他数种文书。关于这些文书的功用与相互关系,史料所言并不明确,亦未见学者详加分析。元人王袆所撰《婺州路均役记》记载了元顺帝至正十年(1350)浙东海右道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推行经界一事,其中亦有相关簿籍的编制情况,恰可与这段史料相互发明:“(1)其以田之图相次,而疏其号名晦税粮之数与得业之人于下者,曰'流水’,亦曰'鱼鳞’;(2)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3)以税粮之数相比,而分多寡为先后,曰'鼠尾’。”余阙《宪使董公均役之记》记事略同,其中文书名称略有差别:“乃保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具其田形、疆畎、主名,甲乙比次以上官。官按故牍而加详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别为右契予民,使藏之,曰'乌由’,以主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诏役。”

比对上述几段文字可知,至正十年的婺州经界应与前引南宋嘉定年间的婺州经界存在一定渊源,相关文书多可对照,如宋代的核田簿、鱼鳞图,相当于元代的流水册、鱼鳞图;宋代的类姓簿与元代相同;宋代的砧基簿则相当于元代的乌由。而细观《婺州路均役记》,其文本可以按步骤分解为三段,这给予我们的重要提示是,这些看似并不相关、只是并列记载在一起的文书,可能在制作过程中有相互承接的关系。流水、鱼鳞依次绘制田地之图,再将田地业主和税粮注于田土之下,是类姓簿制作的前提;类姓簿则依据流水、鱼鳞,将同一人户的田地集中在一起,并计算出该户的税粮。鼠尾簿则在类姓簿的基础上,将各户税粮按照多寡先后排列,以供征发差役。推而广之,南宋《常熟县版籍记》所记载的几种文书之间也应有类似的递进关系,即核田簿、鱼鳞图造类姓簿,类姓簿造物力簿。

元代至正年间,浙东地区还推行过数次经界,元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关于经界实施情况及相关簿籍编制的记载,若排比这些宋元时期的材料,并结合明代的情况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当时经界所制作的簿籍多围绕鱼鳞图展开,除了名称略有出入外,其编制环节和使用功能基本都能一一对应。现将上述文书,根据性质排比归类,制成表1。由表1可知,宋元时期经界簿籍的制作,基本可分为“履亩画图”“详注田产”“归并户产”“发予人户”“计征派役”几个环节,现拟结合相关文献记载,分环节展开讨论。

以“打量画图”的方式开展经界,第一步一般是以都保为单位,履亩而书,制作土地图账,即鱼鳞图。从前引朱熹绍熙年间在漳州经界的设想来看,这种图账“始于一保”,图中不仅载有保内人户的土地情况,另外还绘有“山川道路”和“人户田宅”,这实际上是宋代保甲鱼鳞图的延续。南宋保甲簿亦称鱼鳞簿,往往附图。如张祖顺于龙游,“设保伍之法,绘为鱼鳞图,居处向背,山川远近如指诸掌。又籍其家之长幼、姓名、年齿、生业,纤悉毕载。”袁燮亦曾命“每保画一图,田畴、山水、道路悉载之,而以居民分布其间。凡名数、治业悉书之”。由于南宋保甲仍具备联户组织的属性,需负责基层的治安、荒政等事务,故制作这种鱼鳞图,将人户栉次联比,有助于管理所辖民户。这种保甲鱼鳞图虽然画有土地,但其性质更偏向地理示意图,而非纯粹的地籍。

经界法中的鱼鳞图继承了保甲鱼鳞图的特点,并有所发展,主要是“对田段采用字号进行排序登记”。如前引《常熟县版籍记》所云,“县五十都,都十保,其履亩而书也……号模其形为鱼鳞图”,所谓“号模其形”,指的是鱼鳞图需要画出都保中每块土地的形状,并配以千字文字号。这一做法使鱼鳞图具备“联地”之功效,一保的图账完成后,保内相关土地都应著录其上,鳞次栉比,使田亩无所隐漏。而以都保为单位画图的意义除了排查隐田外,更重要的是厘正户、地关系。正如何炳棣所论,“推排法最大的弱点正在避免编制地图,以致无法履丘按段追索田主,更谈不到纠正挟户诡寄这个最严重的弊端。”晚宋的推排法与王鈇的结甲自实法类似,都是基于联户组织的资产调查,但以人为母,以田为子,令人户自实,必然难以穷尽所有的田产。随着南宋以降都保逐步从联户组织向地域单元转型,以保甲归并诡户也渐不可行。而画图之法依托于地域化的都保,实际上是以田为母,以人为子,按田寻户。由于图账涵盖了都保内的所有土地,故每块土地都可追索其户主,从而杜绝有田无户、催科不办的弊端,最终达到“定户”的目的。

那么民户的信息又是如何跟鱼鳞图中的田亩相结合的呢?在明代,常见的做法是将土地的户主、税赋等信息单独编为一册。如洪武四年(1371)苏伯衡《核田记》云:“跋涉阡陌,履亩而中量焉。……量既周,乃裒诸所表,为鱼鳞图,为流水册,册以会赋,图以会田。”学界一般将明代的鱼鳞图册细分为鱼鳞总图(见图1)和鱼鳞分图(见图2)。所谓总图,即上述的鱼鳞图,将土地形状鳞比绘出,并标以字号区分,故曰“图以会田”。而分图,又称流水册,则是将总图上的每块土地单独绘为分图,并按照字号顺序依次排列,如流水状。其旁详细记录土地的业户、亩分、四至、税赋等信息,故曰“册以会赋”。流水册中既载有每块土地的形状,更包含业主、四至等鱼鳞图所没有的信息,鱼鳞图则往往

置于册首,充当图像化的目录,主要作用便是展现土地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为流水册提供字号索引。若欲查看某田信息,则按总图上的田地字号检看对应的分图即可。

这种图与册的分类,显然可以上溯到宋元时期。如表1所示,宋元经界中相应的文书多冠以“鱼鳞”和“流水”之名,其内容与形制亦多与明代的情况相符。如《余姚州经界图记》云:“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其所画图谓之鱼鳞挨次之图。”“鱼鳞挨次之图”的作用是挨次排列田形,“流水不越之簿”则是在此基础上“计其多寡,以定其赋”,应注有详细的税赋信息。前引《婺州路均役记》云:“其以田之图相次,而疏其号名晦税粮之数与得业之人于下者,曰流水。”可见流水册是将田图按字号次序排列,并详注业主与赋税信息于其下。又《韩侯核田事实序》云:“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某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鱼鳞图的作用是画出土地形势,并标记字号,流水册再根据鱼鳞图的编号,编排为册。前引南宋《常熟县版籍记》则与上述元代文献略有差别,称“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所谓“核田簿”是与鱼鳞图相配套,以保为单位、按字号次序编排而成,当为流水册在宋代的称呼。

上述鱼鳞图与流水册的制作,主要目的是将民户与土地相结合,完成“定户”的工作。据前引宋元文献,制作完鱼鳞图与流水册后,往往要进行类姓簿的编制。南宋《常熟县版籍记》云“又稡官民产业于保,为类姓簿”,元代《婺州路均役记》云“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类姓簿就性质而言是一种归户册,“即是将同一业户所有的分散于不同都图、不同地点的各色田土,都汇集到该业户名下而攒造的一种土地文书”。参照前引宋元时期的经界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当时还有一种发予民户的册籍,宋代称之为“砧基簿”,元代则称为“乌由”。元代的乌由,多为“每田一区”即印一纸,分散发给人户。何炳棣认为,“乌由就是每张鱼鳞图页的副本”。李椿年绍兴十二年奏云“今欲乞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可见砧基簿与乌由不同,是汇集“本户诸乡管田产”而成,内含多段田亩,显然也是一种归户册籍。故笔者认为李椿年所述的砧基簿即类姓簿的雏形,最初仅由人户自行置造,但此后二者逐步产生分化。类姓簿由官府以保为单位制作,记载保内各民户的田产总集。砧基簿则是类姓簿的副本,由官府将类姓簿按户为单位分拆而成,发给人户保存,作为田产和赋税的凭据。

我们可以视类姓簿为“打量画图”之法所最终追求的产物,而鱼鳞图、流水册的编制只是完成这一文书的前置环节。一方面,李椿年有意设计一种新簿籍取代已经失效的户帖,并且宋代的税租簿是以户为纲制作的,经界的成果又需写入税簿之中,使“税有定籍”,故有必要将鱼鳞图册中以田为纲的信息进行改写。类姓簿基于鱼鳞图、流水册制作而成,并转变了其以田为母、以人为子的结构,改由以人为母,逐一统计人户的田产和税粮,并系于名下,从而得以直接应用于赋税的征收。另一方面,鱼鳞图册以田为母、以人为子,同一人户若拥有多块田产,其户名则会被分散到各个田段之下。而南宋时期,民户往往多占土地,分立诡户,降低户等,造成催科困难。故经界进行的过程中还需将鱼鳞图册中的相关田产按所有者进行归并,如淳熙《新安志》记载,徽州经界前共有161100户,经界后仅余97200户,应当就是归并诡户之结果。归户册的编制,实际上可视为“定户”工作的进一步延伸。

四、结论

绍兴经界法的推行,是为了解决南宋初期特点的土地赋役问题,目的是做到“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其核心是“均税”与“定户”,即做到土地的担税平均及有户承税。

绍兴年间李椿年与王鈇交替主持经界法,为达到上述目的,两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思路推行经界。王鈇使用的是“结甲自实”法,依托于都保联户组织的属性,令人户结甲供通、互相纠告,并利用保甲对人户的人身控制,归并诡户。由于南宋时期基层联户组织的松散化,这一做法难以取得很好效果。而李椿年则借助当时都保逐步地域化的趋势,推行“打量画图”之法,并以都保为单位制作土地图账,按地寻户,有效地解决了当时户、产分离的问题。

王之望曾记述川蜀地区经界的情况,其中很好地体现了两种方法的优劣。绍兴末年潼川路推行经界,据乡人云“法行之始,验土色之高下,量顷亩之多少,奸弊百出,贿赂公行,故税之轻重不当,造帐画图为费甚广,追呼须索,不胜其扰”,可见当地经界曾验土色、量顷亩,又造账画图,使用的应是李椿年的打量画图法。但因豪强舞弊,均税效果并不理想,部分人户经界后税额不减反增,导致百姓陈诉,乞废经界之税额,仍用旧税籍收税。不过有部分下户则要求维持经界结果,称“人户诡名寄隐产业,有田者无户,有户者无田,而差某等充户长,催驱税赋,率皆代纳,以此破家者众。若用经界,则户名有归,此弊可绝”。王之望因此挨家挨户进行了民意普查,结果愿行经界者177500余户,愿用旧税者156100余户,两方不相上下。而他最后决定维持经界后现状,只对增税过多民户通融均减。其主要原因即乡人所云:“税之轻重,则新旧各有其弊,就二者而较之:经界之弊在于业多者税或轻,业少者税或重;而旧税之弊则在于有田者或无税,有税者或无田。要之,以轻为重、以重为轻,犹稍愈于以有为无、以无为有也。”就均税而言,即便对土地进行打量,若乡吏、大户作弊,仍会影响到土地赋税的真实性,造成新的不均。王之望此后甚至令“元初打量步亩、定验土色不当、增减税数至五七分以上者,会集众户,如推排法互相指决,以众证为定,不伏者再为界量”,即通过结甲纠告,整理田赋。可见在均税问题上,打量画图并不一定比结甲自实更有优势,精确地测量土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乡吏、大户作弊也会影响测量的精确性,其效果反不如结甲纠告,虽不精确,但能达到一种众人都满意的平衡,实现相对平均。而另一方面,土地无户承税则会形成大量逃田、税额失陷,直接为赋税征收造成困难,之所以仍有众多民户愿行经界,主要是因为其中画图造账的环节,通过据地寻户,清理诡户,厘正了“户—地”关系,杜绝了人户有税无田或有田无税的现象。正如乡人所云,量地不实充其量只是赋税轻重的问题,而户产不定则关系到赋税的有无,两者相较,只能取后者而舍前者,就此而言,“打量画图”之法显然更有优势。以往学界过于关注经界法在土地测量方面的成败,而经界法厘正“户—地”关系的意义亦值得重视。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7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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