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要浪漫:唐朝人的离婚协议,让现代人无地自容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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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唐人时代》
《放妻书》
《太平广记》
《永徽律疏》
文 | 也可自话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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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有一个误解,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是没有爱情的,她们在结婚之前,就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之后要“出嫁从夫”,丈夫死了要“夫死从子”,所谓“从一而终”,在婚姻中没有半点说不的权利,否则就是不贞洁,会受到万人唾弃。
实际上,这种“节妇”观念,是唐朝以后才开始大行其道的。唐朝以前,对婚姻和女性还是持有比较开放的态度,并不强行要求从一而终,女性若对婚姻生活不满意,有主动离婚的权利,甚至还有专门的“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01

唐律

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次性确定下来,就再也不改动的,和当今一样,唐朝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订法律。

唐朝立国之初,由于社会尚未完全安定,所以社会状态并不完全明朗,因此唐朝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实际上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到唐太宗贞观年间,新帝国的统治已经逐渐稳定下来了,修订唐律就被李世民提上了日程,他花了整整10年时间,才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奠定了往后近三百年的唐律基础。
此后唐高宗修《永徽律》,唐玄宗修《开元律》,都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当时唐帝国处于一种全国上下对唐律条例理解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关系到人才选拔的科举制度,许多科目的考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唐高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便召集全国的唐律专家和重要臣属,对《永徽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一年后共编撰30卷《律疏》,与《永徽律》合编,最后由唐高宗亲自批准并颁布,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这《永徽律疏》有多厉害呢,因其附有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解释,后世的宋、元、明、清在修订法律时,都以其为蓝本,可以说是影响了中国法律上千年,我们今天说的唐律,特指《永徽律》
《永徽律》中有“户婚律”21条,就是唐朝的婚姻法。

02

开放的“婚姻法”

唐朝人对婚姻的态度十分开放,《唐律·户婚律》中规定了3种离婚制度和离、放妻、义绝,“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 和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就是和离。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一桩和离案,男女双方本来结了婚,但女方嫌弃男方太穷而反悔,非要离婚,审案的是时任江西抚州刺史的大书法家颜真卿。
被嫌弃的男子叫杨志坚,和他的名字一样,这是一个有志气而且好学上进的好青年,无奈家境贫寒,他的妻子嫌贫爱富,以“资给不充”为由提出了离婚,杨志坚为了挽留,写了一首诗送给妻子:
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
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
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大意是说,自己年轻时便立志读书,待到有所成时已经两鬓斑白,家穷是因为痴迷读书,没有及时考取功名,希望你再认真考虑一下这些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因为一旦离婚,今后便是形同陌路。
杨妻表示我考虑个鬼哦,拿着这首诗如获至宝,跑到官府就要离婚,颜真卿打量杨妻半晌,作出了审判: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太平广记·杂录》
依照法律,颜真卿同意了杨妻的离婚申请,但她的做法实在是伤风败俗,应当给予惩罚,所以先打20板子,至于杨志坚嘛,这个人有学问、有诗名,今后就跟着我混吧,做我的幕僚,工资福利一样都不会少。后来,杨志坚成为了“临川八大家”之一。
  • 放妻
男方提出离婚,叫放妻,也叫休妻、出妻。
虽然男方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但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只有女方犯了“七出之条”,男方才能以正当的法律提出放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大戴礼记》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七去”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不顺父母、淫、妒这五条,家庭幸福在于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否则就算勉强度日,也不会和谐;
“无子”这一条在今天虽然不太被认同,但古人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往往把不能生育的罪责全部推到女方身上,现在我们知道,不孕不育男女双方都可能有关系,而且很多人就喜欢丁克生活,这是夫妻的自由,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礼制。
盗窃本就违法,就算不休妻,也会被法律强制离婚;口多言,不是说爱说话、唠叨,而是指喜欢搬弄是非,说人闲话,可能会搞得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关系不和睦,十分令人讨厌,但要不要休妻,则看男方的态度了。
最让现代人难以理解的是有恶疾这一条,如果妻子生了病,作为丈夫,不是应该照顾呵护,直到病愈吗?在古代这却成了女性被“休”的理由之一,实在是很不人道,真应了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七出是非常严苛的规定,女方若犯了七出,甚至不需要官府宣判,只需一纸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签字,就可以理解解除婚姻关系。
但七出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
就是说女性离婚后无娘家可回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同贫贱后来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不能离婚。同时,为了保障女性权益,《唐律》还有规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女方有三不去,若男方要休妻,不但不能得逞,还要打100板子。但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中的“恶疾和淫(奸)”两条,即使符合三不去,也可以休妻。
由此看来,虽然放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上,但法律对女性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对女性重重束缚的封建时代,实在是难得的,隐隐闪烁着一点人性的光辉。
  • 义绝
因特殊原因,被强制离婚的,叫义绝。
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犯罪的,要义绝;提亲被拒绝,采取恐吓手段强制结婚的,要义绝;假结婚的以及不合符结婚条件的,如不到结婚年龄等,要义绝;近亲结婚的,要义绝。
总之,对违法犯罪和不符礼制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近亲结婚,明文禁止了同宗同姓、同母异父、尊卑亲属之间的婚姻,但并没有禁止同辈近亲的结合,如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在古人看来是亲上加亲的大喜事。因此可以判断,唐朝并没有从科学上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只是从道德伦理上进行约束。

03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说了这么多唐朝离婚的规定,但法律再完善,也改变不了离婚是一件悲剧的事实。夫妻双方曾经相爱过,也有过白头偕老的誓言,最终却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都一定经历了十分痛苦的抉择,当爱情消失后,双方该如何收场,彼此保留最后一丝情谊,最后一分体面,是许多人面临的难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的“离婚协议”,其中一份《放妻书》,给出了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在此摘录全文,以供赏读: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二人因三生缘分走在一起,原本也是伉俪情深,你侬我侬。但三年之后,就逐渐产生了嫌隙,伉俪夫妻变成了猫鼠一窝、狼羊一处,看来缘分已尽,只好选择离婚。
这位叫赵宗敏的男士,表现出了大度的一面,先是祝愿妻子婚后貌美如初,找到更好的如意郎君,与自己“解怨释结,更莫相憎”,更表示离婚后3年,自己依然会提供钱粮作为补偿。
一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感动了不少现代人,一度成为网络红句,最后更是祝愿娘子“千秋万岁”
相比起现代离婚协议中那些冷冰冰的财产分割,和争夺子女抚养权,唐朝人在离婚的时候,也能彼此珍重,虽不能白头偕老,但愿能温柔分手,这大概是最浪漫的离婚协议了。
唐朝离婚或丧偶(丧夫)后,不禁止女方改嫁,得益于唐律的开放和包容,也让唐朝的爱情传奇故事,达到了巅峰,我们熟悉唐玄宗和杨贵妃的爱情故事,广为流传,被白居易写成了《长恨歌》,到清朝,剧作家洪昇又将其改编成了《长生殿》;同样被人熟知的张生和崔莺莺的爱情悲剧,实际上是诗人元稹以自己为原型,创作了《莺莺传》,后来被元朝王实甫创作出杂剧《西厢记》中国古典四大戏剧,唐朝的故事就占了两出,另外两出是《牡丹亭》和《桃花扇》。
中国自古就有“贞妇烈女”的观念,所谓贞妇,是指离婚或丧偶后绝不改嫁的女人,烈女是指离婚或丧偶后,或为了避免侮辱而自杀殉节的女人,但这种观念在唐朝并不是强制的道德绑架,真正让“贞妇烈女”大行其道的,是从宋朝开始,特别是明清时代,大批大批的女子或自愿、或被迫地选择以身殉夫,清史专家郭松义在著作《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中统计过,有清一朝,仅节妇就多大百万余众,真是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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