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对外责任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02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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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终1195号)

案件简述:

(一)2007年6月25日,陈忆、程青芸、程洲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科奇公司,验资成功后;

(二)2007年6月26日,陈忆、程青芸、程洲将其中200万元转出;6月27日将其中100万元转出;

(三)2010年9月28日,科奇公司名称变更为耀芾公司;

(四)芾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受让了陈忆、程青芸、程洲对耀芾公司(原科奇公司)的股权,在法院释明后,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晓前手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了股权转让。

法院意见:

芾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在该院释明后,均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晓前手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了股权转让。故该院依法推定芾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在受让股权时,知晓其前手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由于芾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均无虚假出资的故意,且该司法解释对受让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仅限定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该院依法认定芾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对耀芾公司(原科奇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3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07年6月28日。

律师分析与提示:

(一)受让瑕疵股权的,受让方需和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受让方需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对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权人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虽然该条文未包括抽逃出资,但实践中,亦有法院在抽逃出资情形下适用该条文判令受让方在特定情形下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让方对瑕疵股权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知情或应当知情

受让方虽受让了瑕疵股权,但其可能并未有过错、亦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故意,因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受让方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即只有在其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应当综合各项因素考量,如转让方是否有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进行披露、受让方是否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团队进行尽职调查、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不合理等。在交易中,受让方应当审慎查阅股东的出资文件,在重要项目中建议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的账目进行全面、审慎查阅,以了解受让股权是否有瑕疵,并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相应安排。

(三)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股权转让方追偿

鉴于受让方对于股权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无过错性及不可控性,法律允许受让方在承担责任后,向转让方追偿。但前提是受让方与转让方没有就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或约定受让方可向转让方追偿,如双方约定受让方承担责任后不可向转让方追偿,则需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通常此种约定亦会被当事人考量,从而影响股权交易的对价。

因而,股权受让人需重点审核交易文件中对于股权是否有瑕疵的描述及瑕疵的责任承担问题,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承诺股权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转让方独自承担。

相关法条:

扩展案例:

(一)陆伯龙与徐美玉、程燕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43号)

因对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认定是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天之润公司成立后陆伯龙、徐美玉即将30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盛辉公司增资的6999万元也很快抽逃。长峰公司、袁金海、汉光公司、双诚公司受让股权时并未出资,等价有偿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商事领域尤其如此。故长峰公司、袁金海、汉光公司、双诚公司在未支付股权对价的情况下成为天之润公司股东,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故依据该事实认定其对徐美玉、朱士美、盛辉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是明知的,长峰公司、袁金海、汉光公司、双诚公司应对袁龙海向孙志明的借款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各自应支付的股权对价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桂民申9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瑕疵股权转让人承担的是补足出资责任,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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