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定》学习——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原则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65期文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过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五规定了证据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总原则。第八十七条则进一步对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具体原则进行规定,强调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性角度予以判断。本团队对《证据新规定》开展团队学习,现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就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介绍。

一、证据真实性:需从形式和内容上综合判断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证事实必须是伴随案件的发生、发展而留存下来,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需从形式及内容要求两方面综合判断。

形式上,需核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属性,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进行确认。若当事人提供的是复印件、复制品,则需核验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确认证据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内容上,证据内容应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而非主观臆断的事实。对证据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需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对单一证据的内容审核认定,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考虑。例如,将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纳入考察范围,进而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

二、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或证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单一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通常从证据的证明性和证据的实质性两个角度进行。关于证据证明性的判断,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判断。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其事实主张更能够成立,则该证据具有证明性。对于证据实质性的判断,需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证明目的能否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因此,证据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三、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形成、表现形式以及证据认定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为法律所禁止。就单一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主要涉及证据的形成、表现形式以及证据认定的合法性判断。

(一)证据形成应合法。证据的调査、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由此,对于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条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证据的合法性将受到影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知,证据合法性将因证据的形成或者获取的方式方法是否违法,以及相关证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受到影响。

(二)证据形式应合法。法律对证据表现形式有具体、明确要求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例如,《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形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遗嘱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三)证据的认定应合法。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否则,证据的合法性受到影响。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否则,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律师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代理人对己方提出的证据要注意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收集、提交。同样,对于相对方提出的证据亦应遵循前述三性进行判断和质证。尤其对于非法证据的提交,需要综合衡量证据存在的违法程度与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待证事实所保护的利益。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所能保护的利益,则即使非法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此外,对于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在发布质证意见时,应注意考察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情况,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中对利害关系的规定予以判断并进行抗辩。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文/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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