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流程划重点
一、纪检办案的流程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1、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2、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3、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
4、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
二、纪检办案的时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下称“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设定了很多办案的期限。
1、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3、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审理阶段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是规定,审理结束后,如果需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