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团购”锦江区运营中心负责人搞传销,认罪认罚获缓刑,且罚金5万!

2018年6月,龙某(另处)等人注册成立四川中天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低价购得手机返利、推荐人员返利和团队业绩提成为噱头,通过“超级团购”电商平台,层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财物。

位于四川乐山市中区的公司

罗某(大专文化)跟杨某(大学本科)各出45000元钱,共9万元合伙成为四川中天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商,属于成都锦江区运营中心,平时罗某和公司联系,杨某负责财务,转款。罗某以自己的名字罗某美在公司的订单系统上注册。为获取更多的返利,二人以“超级团购”团购手机赚取差价、抽取提成为名,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拉人进入该组织。
经查,罗某、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3人,二人在收取下线的转款后,通过银行卡采用转账的方式转给龙某账户,其涉案金额共计1217万余元。
四川中天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操作是投资者(订货人)以团购的形式把订货款打给中天兴盛公司法人龙某本人账户,参与者没有看见实际买货和卖货,40至45天后,公司把团购的手机卖出去后获利,然后把本金和盈利的钱返还给投资人。“ 超级团购 ”绝大部分会员是没有实际产品交易的,都是进行的虚拟产品买卖。

2019年8月5日,公司被查封

2019年8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杨某挡获。

在 罗某,杨某供述中主观上不知道中天兴盛公司的传销性质,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尤其是杨某投资了300万,其中200万是贷款还有的在贷款中,还未到账!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将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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