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雷家村第三村民小组、李儒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雷家村原隶属于周陵街道办事处,后改隶为北杜街道办事处。王六二系雷家村三组村民,与李儒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于20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科。王六二和李儒的户籍均登记在雷家村三组。王科出生后户口随父母登记在雷家村三组。2012年6月7日,王六二、李儒夫妇在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雷家村三组按照2019年1月21日制定的分配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9890元,后又于2021年2月向每位村民分配5400元,上述款项王六二、李儒、王科均在分配之列。但在分配上述款项时,雷家村三组未考虑独生子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未向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后原告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雷家村三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
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作出司法裁决。本案中,王六二、李儒系雷家村三组村民,生育儿子王科后,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本案中,雷家村三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害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王六二、李儒、王科三人主张增加给付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9890元、54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充分确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雷家村三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