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工伤】进口燕窝无标识,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获支持
马女士网购一盒泰国进口燕窝,收货后怀疑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卖家沟通未果,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请。
马女士诉称,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盒1899元的泰国燕窝,收货后,发现盒子上并无中文标签及其他标识,于是要求卖家提供该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信息,卖家未能提供。马女士认为,该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1899元,并赔偿10倍货款18990元。
卖家辩称,在马女士索要中文标签等信息后,已回复对方“对燕窝不放心可以退回给我”,但马女士却要求5倍赔偿,由此认为其交易的动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而且因其未实际使用涉案食品、未产生损害,所以马女士不是消费者。此外,因马女士要求尽快发货,卖家才将国内的泰国燕窝现货邮寄给她,但所有现货均为此前从泰国代购回国,并且在店铺详情页进行了告知,马女士拍下时即为认可和知晓,涉案燕窝实质应为代购而非进口产品。因此,卖家希望驳回马女士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为国内现货发出,不符合代购关系,因此,卖家未提供中文标签及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等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同时,卖家没能举证证明马女士购买燕窝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惩罚性赔偿也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或者实际需要填补损失的基础上。最终,北京四中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求,卖家应退货退款并赔偿18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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