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事件还未水落石出 ,云南又出事了!
文/进击的熊儿子
李心草事件还未宣告结束,云南曲靖又发生一起“恶性”事件。
据@新京报 报道称,20岁女孩跳楼致重伤:曾遭2名男子拖拽并被掌掴,但警方不予立案。
标题很耸动,内容也很煽动人心,尤其是这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认定,经审查,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侦查”,更是引发了广泛关注。
我刚刚看了下微博热搜,发现#李心草#一事再次“死灰复燃”,重回公众视野。
其实,这事儿能引发舆论的广泛同情,也不是什么奇怪事儿。
毕竟,互联网的诞生,使得诸多恶性事件都有可能得到披露,而后得到关注。
而舆论本身就始于关注,甚至我们可以笃定,舆论就是一种关注。
《弱传播》里交待,舆论有四个特点,分别是弱者优势,情感强势,轻者为重,次者为主。
而纵观这起事件,占据传播主导地位的,自然就是弱者优势以及情感强势。
这似乎不难理解。
人类天然具有同情弱者的心态,尤其是当感受到弱者遭遇欺凌,心里会不自然的产生一股冲动,或者说愤怒。
而这股愤怒可以被利用——如果是被好心驱使,那么就成为监督的力量;而一旦被恶意擅用,就会“好心办了坏事”。
话题回到这起“恶性”事件上。
委实说,在警方尚未发布通报之前,我特意找了下新京报的两篇报道,看了又看,还是没能从中瞧出点什么。
可能有人会说,那个男的不是拉扯了那个女的,女的还不愿意,想割腕被扇了一巴掌吗?
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办案要讲究证据,拉扯与掌掴本身,与后来的跳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就是,虽然女生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但她到底是为什么跳楼,这其中的真相新京报并未采访到。
而大家之所以愤怒异常,也是自行脑补了其中的因果,先入为主;再加上新闻标题的刺激,“警方不予立案”,这才陷入了情绪的误区当中。
就在刚刚,曲靖公安发布通报称,“沾益分局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不仅如此,在女生亲属向沾益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后,沾益分局依然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至于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以为刚刚说的也很清楚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强行关联先后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链接:http://1t.click/aJz3,请大家不要对照百度百科,因为《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改过,百度百科的一百一十二条并非正确的)
而在刚刚的官方通报中,我看到,女生的亲属还于9月29日向曲靖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
曲靖市公安局也就此作出回复,表示将“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正在依法开展复核,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客观公正作出复核决定,并适时公布。”
但据我推测,最后的结果恐怕和沾益分局最初的相似,很难做出判罚决定。
“如果她男朋友确实没做什么,只是她自己情绪激动跳楼的话,确实不容易立案。”
这是我在刚刚看到的某句还算理性的话。
但很明显的是,被情绪裹挟之后,“理性再难理性”,即便媒体掐头去尾,不说明白“到底是自己跳的,还是被人逼着跳的”,可一旦情绪被挑逗起来,“正义”的怒火会烧光一切。
然而还是那句话,不要无缘无故的廉价愤怒,不要试图用舆论绑架司法,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证据不足,警察不该也不能由着舆论的性子断案。
虽说冤假错案没人喜欢,可有时候情绪上头,似乎除了死刑还是死刑。
真的让警察很为难啊。
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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