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evi Martin|何谓场域理论?

John Levi Martin. 2003 .What is Field The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9: 1-49

约翰.李维.马丁(John Levi Martin),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文化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社会心理学。JLM的两部著作The Explanation of Social Action(2011)和Social Structures(2009)均获得ASA理论分会优秀图书奖。


场域理论本质上是通过相对于他人的位置来解释个人行动的规律性(regularities)。场域中的位置可能会对人施加一种力量,但它是“从内部”施加的,而不是外在强制力。因此,动机是行动(所隐含)的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in action)的最主要例证,而不是偶然(chance)或自由(freedom)的遗留物(residue)。场域理论兼具分析的洞察力和对具体事务的关注。此外,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学定义,场域理论的“解释”定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并符合日常生活的用法。

一、西方社会学逝去的危机

JLM认为,社会分析中的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1)对于什么是好的理论缺乏明确的标准;(2)关键理论元素的本体论地位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as to the ontological status of key theoretical elements),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3)经常将社会和政治分歧转化为关于事实问题的看似科学的争议。

理论方面的停滞,是由两个看似受欢迎,实则非常有害的趋势造成的。(1)对假二元论和真二元论都作出妥协的广泛认同;(2)理论膨胀。对于前者,近期关于传统对立的讨论(包括但不限于macro/micro, social/individual, nature/nurture, static/dynamic, structure/agency)都普遍地以“both”这种结论终结。个体和社会都是X、Y和Z的重要决定因素。(Both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ocial are important determinants of X, Y, and Z.)

这些二元论中大多数实际上并没有意义。“both/and”的方法,无论在理论上多么优雅(例如Sewell 1992),都只会使无意义的伪命题更进一步。其他的方法可能在理论上是无收益的或模糊的(如社会/个人),但却能挖掘出当初激发社会学思想发展的基本问题。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理论中最有成效的紧张关系之一,尽管它在原则上是不可解决的(irresolvable)。个人层面在动机和约束方面可以直观被我们的“第一人称”所理解,社会层面则满足了科学对完全的“第三人称”解释的渴望。过早化解这种紧张关系会使我们失去了进行理论研究的重要动力,这使我们想到了第二点。(即理论膨胀)

在JLM看来,布尔迪厄的开创性工作可能导致场域理论与这种二元论的解决方式联系在一起,并被归入要么是对重要的紧张关系的不成熟的辩护,要么是假想敌之间新发现的联盟。JLM的理由是,场域理论是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它能对理论性的问题产生洞察力,并以一种富有成效的方式组织研究

JLM首先勾勒出场理论的本质(主要是自然科学中的场理论,像电磁场之类的东西),承认其弱点和不确定性,并批判性地分析场理论适用于社会世界的程度。JLM简要地讨论了场理论的主要变体(心理学的格式塔理论、布迪厄、迪马乔等人的理论),并强调了它们的共同要素。然后论证每一种都对社会科学有重要贡献。最后,场域理论的一个分支的最新进展可能是可以推广的,这使我们有可能将场域理论给出的分析性洞见与更有基础的研究路线相结合

......

N、场理论的共性

场域理论家共享了许多概念,但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场与个人及其认知的关系。在JLM看来,场域理论可以作为一种一般性的解释取向(general explanatory approach)。

(一)场域的三个含义

一般来说,“场域”(field)这一概念有三个含义。

①Lewin所强调的纯粹的拓扑(topological)含义。场域是一个(诸多)维度被简化了的的分析领域,我们将人和制度置于其中。(the field is conceived as an analytic area of simplified dimensions in which we position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②力量/权力的组织形式(a field as an organization of forces)

③场是一个竞争的的领域/斗争场所,一个战场。(the field as a field of contestation,a battlefield)

(1)场域是一个拓扑区域

虽然在逻辑上,任何场域都是无限复杂的,具有无限的维度。但在实际应用中,一个有用的场理论必须限定于具体的几个维度(或者是一个非维度性,但有限定结构的空间),以便具有实用性。不过,虽然 Bourdieu (1993, p. 72)曾说,场域是结构化了的一组位置,并且位置往往可以利用空间术语来理解(见Brown 1936a, p. 476),但是场域理论并不是简单的空间模型,不是所有相对位置的集合(sets of relative positions)都可以被理解为一个传统的空间(因为“距离”(distance)可能不按照空间逻辑运作;见Brown 1936b,第79-80页)。比如鸟飞过的距离,不同于现象学意义上的距离。

(2)场域是一个力量组织形式

这种场概念的优势不仅在于形成内在的关系性思维(intrinsically relational thinking),也在于上文所说的疏离(感)(Verfremdung)。

正如Bourdieu所说,场域概念要求我们扭转只关注可见事物的观念。

Bourdieu(1990a, p. 192; see also Bourdieu 1993, p. 21)“对社会世界的日常观念只是死死盯着那些明白可见的事物不放...事实上,正如牛顿的重力理论只有通过克服那种只认可相互撞击和直接接触的作用方式的笛卡尔式的实在论才能建立发展起来一样,领域的概念也预先假定了与实在论的表象方式的决裂,后者往往使我们将环境的效果化约成为在互动中得以实现的直接行动的效果”(译文引自《反思社会学导引》(商务印书馆,2020年)P275,注48

(3)场域是一个斗争场所

这里将场域理解为一个自组织的竞争场(a field of self-organized contestation)。事实上,认为场效应(field effects)应最终还原为由目标引导的斗争的结构化(field effects should be ultimately reducible to the organization of goal-directed striving)(当然,这涉及联盟、独立以及冲突),这种看法虽然不一定空洞,但必然是不完整的

首先,相信某种总体效应(aggregate effect)原则上可以被还原为较低层次的互动是一回事,但在这种还原中找到解释力(explanatory )则是另一回事。更重要的是,这种将场视为一个目标导向的斗争场所的看法,不能取代其他的场域概念。因为这会引发这一问题,即行为者所斗争,争夺的东西是什么。场论认为,这必须被理解为场域的内生性(endogenous),而不是完全的外生性(exogenous)(Brown 1936a, p. 272)。

因此,虽然场域中的行动能被视为由经常性的斗争组成,但我们不能放弃场域会诱导行动这种想法。不过,若想以理论上一致性的方式将这两种概念结合起来,可能很难。

场域既是一个冲突场所,同时又提供目标。对此最好的理解是将场域视为拥有规则的“游戏”(“game” with rules)。将社会生活比作游戏,提供了一种(尽管是不完整的)方式来理解以上三种含义的场如何指称相同的现象。

游戏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以达到某些目标。但正如Mannheim(1940,P298)所说,斗争的存在'并不妨碍游戏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不过,社会领域与棋盘游戏的不同之处在于,斗争既在规则之上,也在规则之内。因此,“游戏”不是某种支配性(overarching)的正式框架,它以某种隐晦的方式迫使人们行事。(see Turner 1994, esp. p. 115)。Kohler(1947, p. 131) 对比了亚里士多德和牛顿两者的行动运动概念区别。前者认为,运动的规律性必须来自某种外部约束。后者认为,是 '引力矢量的自由发挥 '导致了运动的有序安排,这是由于引力的“法则”(law)。

规则作为规定指令(prescriptions)和规则作为描述的之间张力,以弱化的形式存在于“游戏”这一隐喻之中。将场域理解为追求相关利益的行动者之间组合(alignments)的结果,澄清了规则的地位:它们既不是不可改变的限制性(unalterable constraint),这种限制性引导我们的行动或使“非法的”行动不可想象,也不仅仅是对核心趋向(central tendency)的描述。

当行为模式被行动者认可为(具有)规律性的形式(forms of regularity)时,对模式的遵守与否,都具有符号学的意义(见Swidler 1986, 2001)。就像一个诗人为了强调而打破格律一样,球员们打破规则,正是因为它们是规则。

因此,场域理论可以处理主流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弱点,它认为“社会化”的个人拥有“社会形成”的偏好、需求和欲望,但这通常很难解释为什么人们的行为与自身价值观有如此大的差距

强调“游戏”的斗争性,可以使我们关注,规律性总是很容易被人故意破坏,它远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因果力量的结构,这种结构迫使所有人采取相似的行动

对场域理论的一个批评是,将社会生活视为竞争性的“游戏”(agonistic “game”),似乎过于强调竞争性,而忽略了许多社会互动是非战略性的、愉悦性的。事实上,这似乎是疏离(Verfremdung)的一个崩溃之处。场理论家将自身对原子化社会的痴迷普遍化到场域中的所有行动者。因此,质疑场域理论很正确。

利用“游戏”这个隐喻来解读场域理论带有一定风险,但仍可接受。

(1)并非所有的人类行动或行为都发生在“场域之内”。我们往往认为,行动容易受到场效应的影响。JLM举了个例子,说明有些东西可能完全不受任何场效应的影响(wholly immune to any field effects)。

(2)将社会行动视为游戏,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方面。

(3)“游戏”隐喻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提出了一个成功的解释的标准,它不同于社会科学中的伪因果关系(pseudocausality)。比如在国际象棋中,裁判知道规则,但不能预测结果。类似地,社会学家应该能够理解人们在某一领域的行为方式,而不一定要有很强大的预测能力。因为,规则建立得越好,打破它越可能有好处。

因此,游戏隐喻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生活的规律性与不规律性。但这一隐喻的潜在弱点在于,它简化了我们对场效应所引起的人的分化的理解。游戏导致了人的分化,最简单的就是分为赢家和输家。布迪厄等人关注场域诱发的垂直分化,但可能忽视了场域内的水平分化(社会分工)

总之,“游戏”隐喻可能造成一种人为的简化。这与诸场论的第二个共同点,即强调具体分析(concrete analysis)相悖

(二)具体分析

JLM同意“structures constrain but enable”之类的关于结构和能动的论述。场域理论家都明确回避了对社会现实的基本划分,即一边是社会法则(social law),一边是个体(individual),这种划分是所有这些概念的隐含基础。

用Lewin的话说,成功的分析“取决于牢记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和个案的具体性并不是对立的,对具体整体情况的参考必须取代对经常重复的最大历史集合的参考'(that reference to the totality of the concrete whole situation must take the place of reference to the largest possible historical collection of frequent repetitions)

许多社会学家认为,详细研究一个具体案例,需要逐步降低“类法则”(law-like)的特征的重要性,而越来越关注 '独特的'、'历史的 '或 '偶然的 '特征。这种假设源于涂尔干,即我们的法则(laws)是指某一阶级/层的成员所共有的抽象的一般品质(general qualities)。

与此相反,场理论强调规律性源自情境层面(the level of the situation),人们越是深入一个特定案例,它就越能揭示出一般性原则。羽毛下落的轨迹不是万有引力定律的一个 '例外',揭示了类似无生命物体的“能动性”(agency);相反,它是理解重力和浮力关系的绝佳场所。

因此,场论意味着对Lewin(1999a,第58页)所说的 '特定情境的充分具体性 '(the full concreteness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的自信追求,而传统的方法则害怕迷失在 '意外 '(accidents)之中(见Cassirer 1953,第20页)。具体性( Concreteness),或者说对案例的特殊性的关注,远没有被认为会导致 '小场面'(small picture),而是与场域理论家对整体性和综合性(totality and synthesis)的强调密不可分(参cf. Mannheim 1940, pp. 32, 184)。

这种对具体性的强调似乎与试图“控制”处境(context)的传统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Abbott 1997)。然而,它的危险是,理论家会试图将越来越多的相关因素形式化(formalize)。如果一个场理论把所有相关的东西都考虑进去,那么任何东西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是相关的。那么,除了(原则上)是无限的之外,任何希望的形式化都不能引入与元素类相关的理论术语。(no formalization that hopes to be other than (in principle) infinite can introduce theoretical terms pertaining to classes of elements)

因此,在场理论被形式化的程度上,它必须只试图形式化人与场之间关系的一般方面(general aspects)。

JLM具了一个例子说明,我们并不是要把具体案例简单地转化成一个形式表述,而是要用一个简化的表述来使某些一般的原则能够直观地被理解。(Here the attempt is not to translate the concrete case to a formal representation tout court but to use a reduced representation to make certain general principles intuitively accessible)

人们可能会认定,场论是一个相当糟糕的形式化工具,正是对这种形式化的强调,几乎使场论在社会科学中与Lewin一起过早地结束了(另见 Mannheim 1940, p. 230)。但是,场域理论是一个很好的工具,可以使复杂的社会现象直观地被理解,而不依赖于偏见或 '常识性 '的第一人称(first person )理解。我们看到,场理论家反复强调这种直观的可及性/可(或易)进入性(intuitive accessibility)(Anschaulichkeit)是一个好理论的关键特征

场域理论简洁优雅地处理了两个通常被认为是对立的社会现象,即有某种社会力量从外部约束个人的感觉,以及我们根据自己的动机行事的感觉。场域理论家坚信,深入到具体事物中去会使任何事物得到解释,这使他们避免与大多数社会学家一样,认为真正的动机超出了社会学解释的限度。相反,解释必然涉及对动机的诉求

(三)动机

根据场论的说法,能动性(agency)与哲学上的“自由(意志)”几乎没有关系。场论不是陈述个人的外部限制性(这是社会学的一般看法),而是描述分布在特定场域之中的人的模式化动机(patterned motivations)。称它们为能动者(agents)(像布迪厄那样)并不是意味着他们哲学上的自由(philosophical freedom)。(这与吉登斯看似类似的用法形成对比)

因此,场论并不担忧动机会破坏系统性的解释(systematic explanations),而是假定场域是由某些共同的主要动机——“what is good to strive for”的主观表述(subjective representations )——来定义的,并组织其他的动机(organizes other ones)。

这一概念在两个方面不同于标准的价值观念。(1)价值观不是文化的一般面向,而是特定场域(values are not general aspects of culture, but field specific.)。因此,它们远没有在某个群体中具有普遍性,而是可预测地分布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Mey 1972, p. 168),因为规范只是描述源于利益位置(interest-locations)的动机之规律性的一种方式。(2)虽然 “what is good to strive for”的主观表征通常被认为是道德要求,但这种道德性对于场域结构来说是次要的——将价值作为指令的主观感受是一种认知上的简化,它将原本是引领一个场域(navigating a field)的复杂任务简化了。这一原则被证明是关键的,需要一些扩展。

(四)主体间性的现象学

如果不关注人们对世界的表征既相似又不同的方式,任何社会学都无法走得很远;能够理解人们对世界的表征如何包括对他人表征的表征,似乎也很有帮助。

一方面,源于哲学和社会理论的传统方法导致了表述(tongue)扭曲,因为我们认识到对象本身和它们呈现在我们面前之间的区别,这要求我们特别注意后者(现象学)。

另一方面,主体间交流的要求引入了一个非任意性( nonarbitrariness)的时刻:我们的表征( representations)必须有某种程度的重叠,尽管除非人们接受康德主义,否则这种共识(agreement)很难解释。

当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要么强调概念模式的主体间性,而淡化这些模式与本体(noumena)的联系(现在被广泛地称为 '建构主义'),要么通过强调本体(noumena)与现象(phenomena)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而淡化主体间性的重要性(通常被称为 '实证主义'),试图找到一致的答案。(这里和分析和经验层次一样吗,还是另一种划分)

虽然布迪厄强调了这种对立的无效性,但他有时也建议,一个 ' both/and“的解决方案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建构主义 '和 '客观主义 '只需要在一个前后分析( back-and forth analysis )中结合起来。但是,场理论的原则拒绝这样的假设,即原则上存在着现象学与客观描述的区别(参见Mohr,在出版中)。

事实上,正是对现象学所感知的世界(phenomenologically perceived world)应被视为有效的信念,导致了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的出现和第一批场域调查(field investigations.)。用Kohler( (1947, p. 21)的话说,我们居住的世界是“如此绝对客观......以至于一个更客观的世界无处可去'

这样的解释迫使我们承认,虽然场域是一种现象学的构造,它必须被描述成这样,但它具有所有可能被需要的规律性和结构(参见米德Mead 1938, pp. 610–11, 612)。正如Spiegel(1961, p. 30)所说,'社会领域的现实只是现象学的,是即刻际遇的'。这是因为场域必然是一个主体间的组织条理化的现象学构造。( intersubjectively organized phenomenological construct.)我们对场的描绘(mapping)不是任意的,但也不是完整的:相反,它是对行动信息的检索,是就一个人的当前位置而组织的。

Gibson(1986)写道:'悬崖看起来很危险,而且确实很危险!'。它看起来——而且感觉——越接近它就越危险。换句话说,我们直接从环境中获取了行动的必要性:远离悬崖!/get way。没有必要进行分类和反思;离开的本能冲动先于认知理解。

借用Whitehead ([1929]1978)和米德(1926,P.76)的术语,意识是一种 '先入为主 '/“领会”(prehensive)的能力,因为它所创造的概念是从周围世界的性质中抓取的;我们最好把这些行动要领(imperatives)视为(现象学)对象本身的性质(qualities)(Koffka 1935, p. 379)。

同样地,我们对社会场域的理解既是直接的,也是以与我们的行为相关的社会建构的范畴来表达的。因此,场论意味着对社会感知的理解,这种理解与占主导地位的伪涂尔干(pseudoDurkheimian )正统理论(以Mary Douglas [1986])为例)相悖,即感觉数据以相对无序的形式出现,并根据一种文化进行分类,用James([1909]1975,P.7)的话来说,将“类别”扔在像网一样的文化上面。

与此相反,场理论意味着一种非常不同的说法(尽管这并不总是完全可行的)。感知/认识(percepts)不是根本上无序的,而是根本上有条理化的。因为它们来自一个有其组织原则的世界或环境。感知者的任务是建立布尔迪厄所说的 '本体论的共谋'/“本体论契合”(ontological complicity)——利用社会秩序中预先存在的结构性原则,即 Emery and Trist (1965, p. 22)所说的 '环境的因果结构'(causal texture of the environment)。

因此,人们不是有一幅完整的(和极其复杂)认知地图,使人们能将任何独特的对象纳入一套分类(a set of categories)(如果可能的话),人们被假定有一种简单的能力,可以在任何时候告诉他们被要求做什么。(tell what is “demanded” from them at any time.)

一般来说,事物就是它们看到的样子(things are what they look like,),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它们的样子告诉我们该如何对待它们——一个水果会说:“来!吃掉我!”(Koffka 1935, pp. 76, 7, 353, 356, 392-93; cf. Ushenko 1958, p. 90)。因此,对行动者的概念的组织来自环境,而不是来自他们自己(参见 Simon1996)。

他们执行的认知任务不是独立存在于他们心灵中的文化图示,而只是对环境已经“提供(affords)”的东西的微小补充(也见Swidler 1992;Hutchins 1995;White 1992;Gibson 1986,第246页)。在这种拒绝的观点中,要么日常认知本质上是有问题的,要么就是简单的实证主义知识,以及它强调知识总是“为了什么”(In this rejection of the idea that either everyday cognition is inherently problematic or it is simple positivist knowledge, and its emphasis that knowledge is always “for something)。

场域理论接近于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e.g., Mead1938, pp. 35, 43),该传统也与卡西尔主义(Cassirerism)结合起来,产生了Emirbayer(1997;关于实用主义的这一方面的赞赏,见Mannheim 1940,第206页)的关系分析

此外,场域方法倾向于把感知和(明确的)认识/领悟(apperception)(对作为知觉者的自己的感知)结合起来(而不是康德[(1787)1950]的重要的(nontrivial)、但完全是形式的联系)。Bourdieu (1985b, p. 728) 称之为 '一个人的位置感'(a sense of one’s place),而Gibson (1986, p. 183)将此称为特异性的视觉信息( interospecific visual information),而不是特定外的视觉信息(exterospecific),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其想法是,人接受关于世界的信息的过程不仅是相对于他在这个场域的位置(如曼海姆[1936]的早期工作),而且同时给予这个人关于他或她自己位置的信息(如曼海姆1940,第212-13页;参见Ko¨hler 1947,第297页)。

这种将认知理解为关于主体间有效领域的外部和内部特定信息的无缝网络,使得场论不仅能够解释社会思想与社会位置的对应关系(以前在利益方面的答案在心理上是不可靠的),而且为更普遍地理解主观理解与社会环境形成的轨迹之间的关系开辟了道路

N+1、 场域与制度

制度经常被认为是社会解释的基石,然而,对于什么是制度,或者更准确地说,它们在社会学解释中的作用应该是什么,一直存在着根本的模糊性。由于制度最常见的定义是一种regularized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制度最好从可观察到的规律性来研究。

然而,分析家们倾向于认为,制度最重要的不是观察者能看到规律性,而是参与者(participants)能看到。在 Parsons and Shils (1954)的表述中,每个互动者都对对方有期望。从这个角度看,制度的独特之处不是它的规律性(有些行为模式的规律性虽然对一个敏锐的观察者来说是可见的,但参与者自己却忽略了)。相反,独特性在于,当你与某种类型的人或在某种环境中互动时,你或多或少知道该怎么做

我们可以把 '婚姻 '作为这种制度的一个完美例子——这种制度不是以特定人之间的具体行为模式来定义的;相反,我们说它是一种制度,是因为如果特定的人真的结婚了,他们可以采取的任意行动的范围就会大大缩小(Swidler 2001;Turner 1974,第17页)

虽然它们不需要满足任何特定的期望,但不满足会有非常明确的符号学意义,不管这是否是有意的。规范性的说法很难解释人们如何设法带着他们应该遵守的大量规则目录走动。然而,嘲笑这种说法的不可信,并没有回答剩下的问题,即为什么社会生活会像它一样有规律

场论认为,这种规律性可以更恰当地解释为场地位的内部化。也就是说,如果制度是关于知大于行的,但人们带着一大套他们似乎并不全心全意相信的指令,这似乎是不可信的,那么,整体的一致性可能是由于制度在一些更大的领域方面的联系而产生的

这种联系使人们在从一种制度化的行动形式转向另一种制度化的行动形式时,有了主体性的一致性。在布迪厄分析的案例中,这种一致性的产生是因为所有的机构都与某种形式的努力相关。但这也许不是必要的。如果 '婚姻 '是一种制度,而 '父母身份 '也是一种制度,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种制度很容易一致,因为在从一个制度到另一个制度的过程中,主体性的错位相对较少(这并不是说没有冲突)。事实上,某些制度机构之间的联系(例如,一方面是高中,另一方面是职业学校和大学)可能更多的是由于这种主体性的一致性而不是实际的组织界面。

总之,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说,当一组分析元素以如下方式排列时——用相互的位置来描述它们的当前状态是恰当合理的(parsimonious),一个场域就存在了。虽然这种排列在组织的案例中已经得到了最清晰的阐述,但基本的见解可能可以扩展到更广泛的制度案例中。也就是说,组织域连接和调整/排列组织,并在这样做的时候,可以诱发共同的主体性,或者我们称之为 '文化'(见Meyer 1987;Meyer和Rowan 1977;Meyer, Boli, Thomas, and Ramirez 1997)。以类似的方式,制度间域(interinstitutional fields)可能会产生这种取向的规律性。

我们已经看到,当一批组织共享供应商和客户时,就会出现组织间域(interorganizational fields)。更广泛地说,正如Fligstein(2001)最近所提出的,只要行动者群体彼此之间有行动框架,场域就可能出现。(fields may arise,whenever groups of actors frame their action vis-a`-vis one another.)。

最普遍的说,只要我们找到一系列制度,个人倾向于以可预测的方式穿越这些制度,并将主体性的错位/混乱(dislocation)降到最低,就会出现场域。在所有情况下,场域是一种跨越和协调制度的东西,它允许个人在位置、轨迹、相似性或亲密性/接近性(closeness)方面理解他们过去、当下和未来的情况(见Turner 1974,第139页;参照Mohr 1994)。

因此,人们不需要像 Emirbayer最近(1997)的宣言所建议的那样,总是检查无数的人际关系来理解行动的处境(context)。因为当一个场域存在时(值得强调的是,场域并不总是存在的),这些关系被简化,以至于参与者可以通过将这些关系总结为一个单一的立场来成功地计划他们的行动(使我们这些具有有限理性的人,有可能完成一项本来很艰巨的认知任务)。

此外,场域理论提出了一个令人兴奋的、重要的和生成性的主张,即行动可以通过密切关注场域位置来解释,因为场域中的每个位置都会诱发一系列动机,这些动机被主观地体验为 '应该做什么'。

场域理论让我们失望的是,它对这一现象如何确切地发生仍然模糊不清,我们希望它在这方面能够最终被超越。然而,它承诺有机会将严格的分析性洞察力与对具体事物的关注结合起来(combining rigorous analytic insight with attention to the concr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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