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预缴解析
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大类,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是国家推动个人经济发展的一大强劲措施,目的是让个体户在创业之初,做到合理纳税而且集中注意力运营。而定期定额征收也成为多数个体户创业初期常见的征收方式,无论是哪种征收方式,季度都需要预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经营所得预缴申报看似简单,实务中很多纳税人不了解其计算过程,今天一起来了解定期定额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什么是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运营地址、一定运营阶段、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开展核定,并为此为计税依据,确认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二、定期定额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计算及申报 (一)计算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电动车修理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按季度缴纳,核定的季度营业额为87000元,所得率核定为10%,2021年1季度,该个体户实际营业额为50000元。 计算解析: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该个体户申报额50000元低于定额87000元,所以需要按照定额缴纳税款。 另外,山西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征收率暂核定为0。所以该个体户当季不需要预交经营所得个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承上例,若该个体户二季度实际营业额为100000元,计算二季度应纳税额。 解析: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87000*3+100000)*10%*10%-1500=2110元 每季核定的应纳税额=87000*10%*5%=435元 二季度应纳税额=2110-435*2=124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则该个体户可以享受减半征税,则实际应纳税额=1240*(1-50%)=620元。 申报表部分数据填写如下: 案例二: 某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季度营业额为15000元,核定应税所得率(附征率10%),2021年全年的营业额与应纳税额如下:第一季度是241744.86元;第二季度122909.18元;第三季度收入225811.88元。计算各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析:第一季度: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15000*3+241744.86)*10%*5%=1433.72元 每季核定的应纳税额=15000*10%*5%=75元 一季度应纳税额=1433.72-75*3=1208.72元 减免税额=1208.72*(1-50%)=604.36元 实际应纳税额=1208.72-604.36=604.36元。 申报部分数据如下: 二季度: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241744.86+122909.18+15000*2)*10%*10%-1500=2446.54元 每季核定的应纳税额=15000*10%*5%=75元 二季度应纳税额=2446.54-75*2=2296.54元 减免税额=2296.54*(1-50%)=1148.27元 实际应纳税额=1148.27-604.36=543.91元。 申报部分数据如下: 三季度: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241744.86+122909.18+225811.88+15000)*10%*10%-1500=4554.66元 每季核定的应纳税额=15000*10%*5%=75元 截止三季度应纳税额=4554.66-75*1=4479.66元 减免税额=4479.66*(1-50%)=2239.83元 实际应纳税额=2239.83-604.36-543.91=1091.56元。 申报部分数据如下: 虽然目前还有很多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些纳税人利用核定征收管控宽松的特点,将定期定额征收作为偷税的路径,致使近年来,不少地方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通过更严格的管理加强对个体户的监管。或许,定额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只是一个开始,不久的将来,将波及更多企业。 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1、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特殊群体个体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个体户从事特殊业务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户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5、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相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