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相”诈骗行为的认定

作者喜欢回答悟空回答的提问,今天阅读了一设问,题目为《诈骗已成为生活中最大危害,能谈几个实案,让大家注意一下吗?》。作者认为,造成诈骗成为生活中最大危害的原因可能是人们对于“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认识偏差造成;不轻信是预防诈骗的最好办法。

我们知道,诈骗行为有两种行为形式,或者称两种行为模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通常认为,虚构事实是作为的行为模式;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行为模式。由于不作为的犯罪的价值判断的“等值”性存在模糊的区域,通常人难以把握。例如,母亲与女朋友同时落水,究竟先施救谁,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争议。

不作为的诈骗行为普通人更难以区别。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当事人无论在缔约前、缔约中,还是在缔约后,应当告知对方真相。诈骗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为,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却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物的,也是欺骗行为。例如,出卖不动产时隐瞒不动产被抵押的事实的,属于不作为的欺骗行为。

诈骗行为中的隐瞒真相包括行为人隐瞒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和将来的事实。上例为隐瞒过去的事实,民间借款多数情形下是隐瞒将来的事实,例如,一方当事人以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借款人取得款项后用于赌博,或者归还高利贷等。需要注意的是,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口供”)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人隐瞒的事实性质为根据。由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行为人根本没有归还能力对外所欠债务巨大,被他人胁迫借款除出借人明知是归还欠款外,隐瞒借款的用途可以认定为诈骗,胁迫人指定出借人的,应当认定为共犯。
  • 行为人隐瞒借款用途,将借得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将借得的款项投资于高风险活动,视具体情形可以认定诈骗罪,但是,行为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除外。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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