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专题100篇]|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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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案件要旨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网站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因行为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争议。因此,环亚经纬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查明事实可知,环亚经纬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而上述信息均为“财富网”网站中的网页内容,该内容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上述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故环亚经纬公司主张牛银龙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3721@163.com),办理了大量的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诉讼案件,还为大量的大中型公司设计了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商业秘密领域著有《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等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关于本案,唐青林律师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环亚经纬公司既与被上诉人牛银龙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也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可以说,已经做好了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有效措施。但是法院审理认为,环亚经纬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和广告”为公开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无法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那么,企业该如何对其内部众多的信息进行商业秘密的划定和保护呢?
1、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的信息纷繁复杂,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信息都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做出了列举式说明,具体来说,企业商业秘密应当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可见,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3)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信息,才可以或者才有必要被列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范畴。如本案中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和广告,由于此类信息已经通过网站予以了公开,被公众所知悉,故无法再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法律所保护。
2、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
按照企业各类商业秘密的不同,将各类秘密进行区别和划分,是企业定密的重要环节。至于商业秘密的等级划分,企业可以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企业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也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3、对各等级、各类别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标记。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标记是企业对外公示为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可见,在商业秘密信息上进行标记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在商业秘密上分“AAA”“AA”“A”三个等级。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长久;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十年;A级,为企业其他具有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此类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案件来源
《北京环亚经纬文化公司与牛银龙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17084号]。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作者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从业18年的丰富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过大量案件,曾在最高法院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论文曾发表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等著作。多次就商业秘密问题接受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受邀在清华大学等高校或大型企业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讲座。
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
唐青林,商业秘密领域律师,不仅业务实践精湛,还注重理论升华和经验的总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两本商业秘密专著,分别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出版)。欲购买该书,可以在当当或京东或淘宝购买。
商业秘密领域服务范围
在商业秘密领域,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
(2)协助企业追究侵犯商业秘密人员刑事责任(指导组织证据、协助配合司法鉴定等关键步骤);
(3)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根据案情组织有效的罪轻、无罪辩护证据和法律依据);
(4)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采取保密措施、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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