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制?误读!未来医保基金货款这样结算

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意见共分八部分,二十八条。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再一次确认未来医保基金的货款结算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但就是这一条常规要求,被有关业内人士解读成为“一票制”推行箭在弦上!这其实是张冠李戴、纯属误读。

有关方面对于药品“一票制”的政策要求是指医保目录内药品流通次数不得超过1次,医院及各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医保药品并根据发票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公司(配送公司)结算配送费用。

而此次正式公布的意见对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定义,其实真正的涵义是:货的执行仍然是执行两票制,该开两票开两票,只不过是结算方由原来的医院对商业直接变成了医保基金对企业。这种票归票、款归款的执行方式,不存在将两票变一票的行为,因此,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一票制将铺开,纯属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市场实际销售不清楚的一种误读。

关于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本身已经不是新鲜事儿。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号)就明确强调: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此次有关方面正式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方式,将结算药品货款再向前推进一步,无疑是减轻货款流通链条、缩短支付时间的一项积极政策。

近年以来,一些省市及地方在开展药品及器械带量采购的过程中,已经尝试在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在2019年11月26日召开的江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新闻发布会上,就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总体进展、主要举措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会议就强调为确保药款及时结算,全省采取由医保部门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货款的方式。江西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单列)组成12个采购联盟,由对应的省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企业结算和预付货款。

在今年1月正式下发的《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单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表示合肥市将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支付结算,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由医保基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医保基金支付的采购药品费用从医疗机构预算总额中予以扣除。

笔者理解,现在实行一票制,还是要迫切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哪个生产企业或第三方配送公司可以全部覆盖所有的医疗机构;二是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不仅仅是一个结算问题,涉及到整个商业体系的重新构建,涉及到目前的工商、税务、药监、财务等多个体系。

一个国家带量采购要求的30天回款,从北到南,个别省份执行程度大家都很清楚,要实现此目标不是方法问题,而是决心问题。此次鼓励经办机构直接与企业对接,决心可见一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两票制的成熟推广以及一票制在各地配套政策的落实完善,一票制或许将在不远的将来真正扎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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