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不要轻易放弃:最后陈述,最后的权利
最后的陈述,最后的权利。
民事诉讼庭审由主述、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构成。四个阶段分工不同,各有其职责。
主述阶段,原告的职责是宣读起诉书,提出己方的诉求和事实与理由。被告的职责是提出答辩意见,反驳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异议。
调查阶段,双方职责是出示或质疑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或证伪对方的主张。
辩论阶段,双方的职责是对案件发表意见,相互辩论。论证己方的主张成立,辩驳否定对方的主张。
以上庭审的三个阶段,是当事人行使权力和博弈的战场。双方均会全力以赴,尽其所能。但是,唯独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的表现却与上述三个阶段的努力形成极大的落差。随意、懒言成为普遍现象,如同强弩之末。
不知从何时起,最后陈述阶段已经演变成最后一句话了。“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成为最后陈述的代名词。使人难免产生虎头蛇尾的感觉。
《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该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最后陈述的法律依据。但是,面对审判长征询最后意见之时,大多当事人的回答,只是一句空泛的话“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最后的陈述,难道就是为了让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说一句“依法判决”吗?当然不是。
最后陈述与前述三个阶段同等重要,在庭审中有其特有的职责和立法目的。最后陈述与辩论不同,辩论阶段是原被告之间的相互争辩,而最后陈述是向审判法官陈述己方对案件的最后意见。不能因为已经发表代理意见,而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和机会。最后陈述是在经过前三个阶段的审理,对案件已经有了全面认知的情形下,回应审判长的征询意见。因此,最后陈述是当事人针对案件整体,提出己方的最终意见。或对之前庭审阶段可能的疏忽遗漏,给予弥补。
最后陈述之所以演变为今天普遍使用的一句话,主要基于三个原因,一是审判者和当事人历经前三个阶段的对弈,时间已经超长,各方已经疲惫。审判者已无意听,当事人也无力说,只是基于法律规定,走走程序而已。由此简化为一句话模式。二是对民事诉讼言辞原则不予重视,虽有话要说,但以庭后提交代理意见替代最后陈述。三是当事人在前三个阶段已经说尽,缺少当庭对案件高度概况提炼的能力,导致无话可说。
其中无话可说是最后陈述阶段弱化的主要原因。要改变无话可说的被动状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在庭审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明晰庭审各阶段的职责和任务,分段而治。另外,培养和增强庭审现场概况提炼要点的技能。别无二法。
无论何种原因,最后陈述作为法定必经程序,与前三个阶段同等重要,应当充分利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庭审直播同步上网的当下。做好最后陈述尤为重要,在民事诉讼普遍适用言词原则下,最后陈述也是你向法庭阐述意见的最后机会。
请谨记,最后陈述不是最后一句话,不要轻易放弃:最后陈述,最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