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就能随意捕杀动物?看中国古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古代人早就懂得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理,人们敬畏自然,爱护大自然,善待大自然。从西周开始就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违者要受到严厉惩罚。
春秋时期,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等。
秦代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汉代制定了有专门的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令。据《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也可以说,这条法令是我国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
唐代于开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锦绣敕》。对一些奇装异服采取措施,能染色的,“听染为皂”,无益于时的,“并焚与殿前,用绝竞争”。而对于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从此采捕百色鸟兽之风渐息。
宋代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这个禁令是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的,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朝时期,《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供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达政大体。朕方下诏,尽罢不急之务以息民,岂以口腹细故,失大信耶!’”玉面狸是当时供皇宫馔食用的一种野生动物。玉面狸在当时也属珍稀野生动物,如果皇帝带头食用,会带动全社会的跟风!明仁宗皇帝这一斥不知救了多少玉面狸的性命。还有记载,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多次放生野生虎、猫、鹰、山猴、鸽等,并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
清代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顺治皇帝听说广东采珠之风甚盛,危及了百姓,顺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一年(1712年)五月,免去向皇宫供鹰的指标。《清实录》记载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心里很不是滋味,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颇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朕与一切器具,但取朴素实用,不尚华丽工巧,屡降谕旨甚明。从前广东曾进象牙蓆,朕甚不取,以为不过偶然之进献,未降谕旨切戒,今者献者日多,大非朕意。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座蓆。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若从海洋而来,从此屏弃勿买,则制造之风,自然止息矣。”这道谕旨表达了雍正对野生动物的仁爱之心,同时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