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及业务流程
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
本资料仅供参考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前,需要向境内支付的与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最近,外管局发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取消了前期费用的相关限制,包括不再对前期费用登记金额设置30万美元的上限,外商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投资金额;不再对前期费用账户设置6个月有效期的上限,来华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推进投资进程。
一、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主要业务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1、外国投资者向后续设立外资企业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材料及在中国境内成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介绍。
2、银行需查询本次拟设立外资企业是否已在其他银行办理过前期费用登记。若发现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明确说明,应拒绝办理。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加盖外国投资者签章的复印件。
3、银行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赋码。
4、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
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维护或新增外国投资者主体信息。
5、前期费用登记:
进入FDI前期费用登记模块,根据登记申请表和外国投资者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
FDI前期费用协议登记生效后,由于前期费用出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外国投资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变更。
6、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二、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一)、开立
企业申请开立流程如下:
1、外国投资者提供如下材料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前期费用账户:
《业务登记凭证》;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2、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3、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即可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资金,但不得以现钞存入。
4、银行应在前期费用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三、前期费用内资金使用
前期费用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境内结汇使用。
企业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金的使用同样应遵循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二)、原币划转:
1、外国投资者向银行提交下述材料,将前期费用内账户资金划转至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2、银行应确认该外国投资者必须为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并查看被投资企业资本项目控制信息境内划转流入额度,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3、划出行:
境内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编号。对于既存在业务编号又存在核准件号的业务,秉承“核准件号优先”的原则;
4、划入行:
资金划入时,应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四、前期账户的开立注意事项:
1、开立账户资金汇入之前,需先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前期费用账户必须于拟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不同于资本金账户可异地开立。
3、前期费用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同于资本金账户可开立多个。
4、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金采用支付结汇制,不同于资本金账户的“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自由选择。
5、前期费用账户是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的,而非境内资本金账户主体的名义,且需要申领特殊机构赋码。
6、前期费用账户资金采用支付结汇制度,银行需要对每一笔支出做真实性审核,做到外管“既要让真正的投资者畅通无阻,又要防止套利资金借此进出”的要求。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 3、《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 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8版)
§ 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 6、《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