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跨境担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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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债务人、债务类型以及受益人有何规定?

答:构成外保内贷的,担保人应当在境外,受益人(也就是债权人)应当在境内且必须是金融机构,债务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贷款,是指债务人借用的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授信额度。

2.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可否作为担保标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答:不可以。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但不包括委托贷款。因为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只是起到受托支付的作用,真正的债权人是境内另一家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3.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贷款,并取得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双方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后,境内企业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答:境内企业作为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境内企业不需单独进行外保内贷登记:若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境内企业应在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4.境内企业于2015年从事一笔外保内贷业务,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境内银行贷款,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由境外担保人代替其偿还境内银行债务,境内银行可否直接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答:可以。

5.境内A公司2015年发生外保内贷履约,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有50万元人民币尚未偿还。A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计划再办理—笔2000万元人民币的外保内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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