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拿钱的税与罚
引言
创业是一个人事业上的终极挑战,亦是赢得未来的关键。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创业大军”之中,成为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人创办公司更多考虑的是公司的盈利模式,而忽略了公司盈利后股东怎么拿钱的问题。有的控股股东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可以自由支配。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下有关股东从公司拿钱的税与罚:
一、股东直接从公司拿钱,需要缴税
(一)用公司的钱购买房屋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
案例:某公司控股大股东A,从公司支取200万元,个人购买商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并将产权登记在股东A个人名下。股东A未向公司收取租金。同时,股东A认为是公司在使用该房屋,他根本不需要向公司还款。这种情况从税收的角度该怎么处理呢?先看看下面的规定: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根据上述批复,股东A从公司支付的200万元购房款,应当视为公司对股东A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20%。股东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二)股东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
案例:某公司控股大股东A,个人准备购买商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提前一年从公司领取工资,一年工资200万元。每月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可扣除2000元,社保、公积金每月扣除3000元。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如下图税率表),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万元-6万元-5000元*12)*45%-18.192万元=664080元。
(三)公司年底向股东支付年终奖
案例:某公司控股大股东A,个人准备购买了商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正好年底,公司就以发放年终奖的名义向股东A支付200万元。
按照现行年终奖的规定计算(如下图税率表),200万元/12=16.667万元,对应税率45%,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万元*45%-1.516万元=884840元。
当然,也可以同时采取工资加年终奖分配的方式,税率可能会稍微少一点,计算方法相同,不再列举。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公司股东从公司拿高工资,但是社保缴纳很低,这就会面临补缴高额社保的风险。
(四)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
案例:某公司控股大股东A,个人准备购买商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于是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向大股东A分红200万元。
股东A收到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率为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为:200万元*20%=40万元。
现实中股东从公司拿钱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再过多讨论。我们的建议是: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是股东从公司拿钱的最合规的途径之一。而且只有交过税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自己的钱!才能拿得踏实!。
这里顺便说一下,上述案例中因所购买的商铺是用于公司经营使用,也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购买,登记在公司名下。这样由于股东没有从公司拿走钱,股东个人不需要交税,商铺属于公司财产,可以计提折旧费用计入公司成本,也能够节省企业所得税。当然,这不属于股东从公司拿钱,商铺还是那个商铺,但所有权不同。
二、股东从公司拿钱,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中的罚
股东直接从公司拿钱不仅仅涉及税务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还可能导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公私不分引发“人格混同”,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生存和股东权益保护、风险隔离的“防火墙”。《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钱是我投入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公司缺钱的时候,我倾囊而出,我需要钱的时候,公司也应该当仁不让的给我钱。把公司的钱当自己的钱一样去花。这样一来,公司和股东的人格就产生了混同。法律上就会认为公司已成为股东任意操纵的躯壳,“有限责任”这道“防火墙”不再起作用。股东个人的财产就有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追索的目标,面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法律上适用“人格否定”理论(或称“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因此倾家荡产。公司原本作为有效控制股东投资风险的“隔离墙”就失效了。
股东要想避免自己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要把股东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分清楚。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慎重设立)更应当把股东和公司财产分的清清楚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往来,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及时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关于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的情形很多,股东要想有效解决股东个人责任及风险的预防问题,就要使其所从事的商事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公司设立活动(如出资管理,认缴出资期限安排及履行);公司运营、治理活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层的构成及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财产的流转、收益、安全等交易真实、合规;股东权利(收益权)实现的合法途径(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等等。关于人格混同的案例,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案例。
(二)股东担任高管从公司拿钱可能涉嫌犯罪
1、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呢?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工商登记,一般至少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可以为同一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刚创业的公司人员少,资金紧张,很多公司的高管职务大部分都是由股东担任了。很多公司大股东一般都会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这两个都属于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主体范畴。而此时大股东还在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实际上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如果财务再处理不当,基本也就坐实了职务侵占罪。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真功夫快餐的股东蔡达标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个罪的主体和职务侵占罪是一样,两罪最大的区别的就是“职务侵占罪”把钱占为己有了,而“挪用资金罪”是把钱拿走以后又还回去了。“挪用资金罪”对于很多公司的股东来说更为常见,只要财务处理不符合规定,本罪要比“职务侵占罪”来的更简单。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就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14年,这一案例是对随意从公司拿钱的股东来说,是非常生动的一课。
结语
关于股东从公司拿钱的税与罚还有很多问题,最后留给大家一个问题,有人说既然从公司拿钱那么费事、要交那么多税、有那么多风险。那么,有些公司就采取将公司的收入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不走公司账、不开发票,股东们直接分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非常多,那么这种情况又会涉及哪些风险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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