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变迁
纵观党章历史变迁,可以鲜明地看出,党在纪律建设的重点上,越来越突出对党内“关键少数”的约束。
在实践中进行理论创新,用理论创新成果指导新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宝贵的历史经验。从党的二大到党的十九大,中国共产党党章不断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修订,其中有关纪律建设条文的变化,成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纵观党章的历史变迁,可以鲜明地看出,党在纪律建设的重点上,越来越突出对党内“关键少数”的约束。
在党的七大以前,党章关于纪律建设的内容,是针对所有党员而言的,并没有特别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1945年,党的七大在对党的建设历史曲折道路的总结过程中,开始重视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党的七大党章,在第10章“奖励与处分”中,把对违反纪律的高级干部的处分提了出来,指出:“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史上,第一次针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明确提出纪律约束。党的八大面对全国执政的新环境新任务,对七大党章做了许多具体修改,但依然保留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中央委员会和候补中央委员会的处分规定。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
“文革”结束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党章,在第6条重新规定了对违反纪律的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军队各级党委委员以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十一大党章对纪律意识的重申和强调,对于中国共产党加强中央权威和党内团结,并最终为走出当时的历史徘徊、走向改革开放起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十二大党章在“党的纪律”部分第40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程序,并指出:“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之后一直到十九大的党章,都基本重申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对高级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这一表述,主要变化在于:从党的十四大起到十八大,在十二大党章第40条的基础上加写了一句话,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这一变化表明了中央从重、从快处理高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政治决心。十九大党章则进一步把上述条文中“在特殊情况下”改为“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这一修改既维持了原有条文的实质性内容,又凸显了推动这种情况成为常态化建设的精神,即不再是作为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