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一名资深刑事律师的思考:谈企业合规时,我们混淆了什么?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二批改革地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等十个省(直辖市),这是继2020年3月最高检开展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以来,我国在企业合规领域的又一大动作。
因为,合规不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建立合规体系的涉罪企业在定罪和量刑中重要考虑情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不起诉或从宽量刑建议的处理。而合规不起诉试点,将有助于合规的角色转变——从过去企业自身内在所需转换为刑事司法激励机制,这必将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新阶段。
与此同时,2021年4月14日,最新的《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正式发布,该标准属于A类管理标准,可在全球范围内用于认证。
作为一直扎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长期关注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并开展过一系列研究。我们发现,无论是国家检察机关、学术机构还是律师界,都没有对两者作出区分,甚至会选择互用概念。
作为刑事合规的“铁杆粉”,我们认为,讨论这个问题相当有意义,有助于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更有利于司法探索尝试深度开展。
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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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由来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源于企业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

说到企业合规的发展起源,还得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美国整个金融系统几乎瘫痪,美国颁布了《国家工业复兴法》,部分企业自发出现规则意识,这形成了企业合规的雏形。接着,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约30家重型电气公司,因为彼此之间进行价格协商与市场范围划分而违反了《反托拉斯法》。通用电气公司以实施了《反托拉斯法》的合规管理制度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到20世纪70年代,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扩展到了《反托拉斯法》以外的领域。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规定了一些“出罪”条款,并以此作为法定事由为行为人进行抗辩;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组织量刑指南》,并编入修订的《联邦量刑指南》,以此作为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量刑的依据。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对金融企业构建合规部门确立了一般性的原则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0年,英国通过了《反贿赂法》,创立了 “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确立合规无罪辩护制度;2016年,法国国会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该法案吸收了美国《反腐败法》与英国《反贿赂法》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反海外腐败行为制度,并首次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并对不建立合规机制的企业确立法律责任。
通过时间线,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都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颁布了相应法律,不同程度确立了(商业组织)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对企业建立与没有建立合规制度进行了不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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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必然方向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汇同外交部等6家单位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至此,确立了我国企业境外合规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国家对企业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多个合规指引文件规范和指引企业合法依规经营。
直至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企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等六家检察院为刑事合规试点单位
就在前几日,ISO正式发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合规管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该标准作为A类管理标准,是合规管理方面的一个国际举措,在全球越来越严酷的经济环境下,为企业提供了合规管理标准。这对于广大企业合规管理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事实上,在刑事合规产生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外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早就被开启、被实践,但都仅存在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并没有发出对企业及其员工刑事犯罪的防御作用。
直到美国《组织量刑指南》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企业犯罪后的量刑依据,于是开始出现刑事合规,而后英国《反贿赂法》出现,确定了企业合规无罪辩护制度。
从时间进程表来看,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企业合规是刑事合规的起源,而刑事合规又是企业合规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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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VS企业合规:两者有何不同?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是合规风险。

合规管理体系,是指企业以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建立的合规组织制度、合规风险识别制度、合规审查制度、风险应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合规培训制度等系列管理措施总称;而依据合规管理体系所开展的有计划、有组织活动,是合规管理行动。合规管理体系与合规管理行动之间,是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体系是否有效,需要行动加以支持,行动是否规范,也需要体系符合。然而,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并不完全相同。

从当前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合规是检察官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赋予其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使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有所分离,并根据企业遵守刑事规范情况,对企业行为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刑事评价,并对相应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处理,使陷入刑事风险的企业获得拯救,重新依法合规经营的机制。
也就是说,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是有区别的,这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12大方面,分别是适用范围、时机、主导机关、适用依据、重点领域、目的、否定与肯定评价、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关注重点、专业机构地位。

企业合规VS刑事合规对比表

通过以上图表对比,简单点说,刑事合规是企业在监管下采取一系列合法措施后,降低犯罪给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不过,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并非是泾渭分明,两者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比如,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可作为在企业出现刑事犯罪以后转化为刑事合规的证据,作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理由,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提供参考。而且,最新发布的《ISO37301:2021》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将文件制定意义定位于: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采信组织的合规管理体系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因此,从刑事司法角度来讲,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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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刑事合规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从目前试点来看,刑事合规主要的特点表现在如下三大方面,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一、启动模式方面

模式一,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涉案企业强制引入刑事合规管控机制,要求涉案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顿,经严格审查后,作出暂缓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模式二,律师申请启动。
专业律师团队在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后,积极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审查,出具专业的刑事合规评估报告,并协助涉案企业构建刑事合规管理系统,最大程度帮助企业降低刑事再犯罪风险,并积极向检察机关争取从宽处理。

二、处理方式

方式一,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既可以向法院提出公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以终结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掌握较大的主动权,犯罪嫌疑人应积极悔罪,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挽回、弥补各项损失,争取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方式二,暂缓起诉处理。
暂缓起诉,也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从特别预防出发,根据涉案企业情况以及犯罪后综合表现,认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并为涉案企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该考验期内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进展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对涉案民营企业引入暂缓起诉处理方式,体现了我国在预防民营企业再犯罪,为确保民营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在司法实践方面进行的新探索。

三、监控人设置

设置一,司法局建立名录。
深圳宝安区司法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明确:
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随后,选取11家律师事务所进入第一批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名录库。
设置二,检察院确定监督员。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确定:
由检察院选定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确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通过合规监督员持续指导监督整改方案的建立执行,出具合规整改考察报告,并在整改期满经公开听证,由检察院汇总各方意见后视情形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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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规流程上律师应该注意哪些地方?

自从合规业务作为律师的新兴业务开始,大家基本认为,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部分,因此,会把在企业合规业务中涉及的刑事部分认为是刑事合规。

这种前提,导致不少律师在开展合规业务时,对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流程也并不是很清晰。
虽然两者在工作流程上有所区别,但在具体节点上,又是相互融合的。
下图,是我们梳理的企业合规的正确流程:
可以看出,企业合规流程具有四大要点,即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搭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而这四大点,又分为若干小点,以此构成有效合规体系的基本要素。
而刑事合规的正确流程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梳理的刑事合规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作为有刑事专业经验的律师,在为企业做刑事合规时,我们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深入挖掘发案单位在工作流程和人员岗位上存在的问题,找到制度和人员的管理漏洞;然后,结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为企业行为做合规建模;最后,运用搭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法,制定刑事合规管理计划。
只有这样“步步为营”,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合规服务,将企业不合规行为阻止在刑事案件以外。
针对企业已经涉罪,需要提供刑事合规服务时,可根据上述路径,制定有效企业合规计划,帮助证明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替代企业的单位犯罪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的一种机制,它既是一个管理过程,也是一种管理结果。但是,由于企业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其合规风险也会不同,很难确立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标准,只能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量身打造合规计划。
而刑事合规则是企业面临刑事指控以后,通过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涉案整改,实现司法介入企业治理的具体方案。同样,刑事合规也是结合企业本身涉罪情况,针对涉罪情形进行刑事合规整改。

写在最后

完善的合规体系,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实现企业良好治理的保障。一个在合规经营中成长的企业,也会因其合规经营而受益,最终有机会发展成为模范企业、龙头企业、百年企业。

当刑事风险真正来临时,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机会真正挽救企业的命运与企业家的前途。所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仅仅依靠企业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专业人员的帮助。
作为律师要知道,合规的生命在于行之有效。企业合规,如果只是一堆无法嵌入的规章制度,最终将被企业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在开展合规业务时,合规官(或者合规律师)既要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要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律和外部运营需要,深入挖掘企业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从而量体裁衣的为企业制定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把合规风险的评估,管控落到实处,真正使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发挥应有的价值。

参考资料:

①《合规与刑法》--李本灿译

②《企业合规基本理论》--陈瑞华

③《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⑤ 企业刑事合规的检察维度--以不起诉为视角(发表于《人民检察》2020年第23期)--吴澍农、黄美华、王德明

⑥《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工作规程》(试行)--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⑦《企业合规管理操作指南》--王志乐主编

⑧《刑事合规的反思》--孙国祥(《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2期)

⑨《探索企业犯罪司法治理新模式》--霍敏(2020年《人民检察》第12期)

⑩ 《刑事合规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张远煌(2019《检察日报》第9022期)

作者简介

潘燕  律师

贵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政府法律顾问等

叶君   律师

贵阳办公室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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