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格弹性看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无论供给还是需求,其价格弹性存在2种极端情况:完全弹性(价格弹性无穷大)和完全无弹性(价格弹性为零)。完全弹性时,无论供给量或需求量如何变化,价格维持不变,或者说价格极小变化便会引起供给或需求大的变化,供给量或需求量对价格极为敏感;完全无弹性时,供给量或需求量对价格变化极不敏感,反言之,价格对供给量或需求量极为敏感。

从垃圾产生者(排放者)或购买服务的政府的角度考量,希望提高供给的价格弹性,保障供给,以便少花钱(低价格)、多产生(排放)垃圾(处理服务供给充足),想产生(排放)多少垃圾就可以随意产生(排放)多少(供给的价格弹性大)、灵活调剂供给量和维持价格相对稳定;如果供给的价格弹性过低,即使垃圾产生者(排放者)或购买服务的政府愿意出双倍或多倍价格都无法驱使垃圾处理者提高供给量,这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安全运行是很危险的。

从垃圾处理者角度考量,希望减小需求的价格弹性,增大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即使大幅度提高价格也不会引起垃圾处理量较大波动,所谓刚需在,价格再高垃圾产生者(排放者)或购买服务的政府也得出,不仅多挣钱、且不用增大投资,尤其是掌握“坐地收钱”的主动权,这正是垃圾处理者所希望的。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大,小的价格刺激便引起垃圾产生量(排放量)急剧增大,将给垃圾处理者带来较大的处理压力甚至要追加较大投资。

从源头减量角度考量,希望垃圾产量(排放量)对价格比较敏感,通过提高价格刺激源头减量,即希望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但如果价格弹性太大,导致排多排少引起的价格变动较小,类似于等价计量收费效果,以致让人感觉不到价格在变化,可能反倒不利于源头减量控制。为了刺激源头减量,需要控制价格弹性,采用“按量计价计费”的排放费征收制度,让价格变动和垃圾排放量变动一样,都具有一定冲击效果。

总体讲,垃圾治理行业要综合考虑垃圾产生者(排放者)权利、垃圾处理者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方面,优先要照顾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需要),允许垃圾适量产生(排放)和垃圾产量(排放量)适度增大,保护垃圾产生权(排放权),但要鼓励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其次才考虑垃圾处理,更不允许为了照顾垃圾处理者权利而鼓励多产生(排放)垃圾。从这个总体考量,需要控制价格弹性,不能完全弹性也不能完全没弹性。

垃圾填埋属于完全弹性的处理方法,来多少垃圾便填埋多少,不会引起价格大的变化,即价格对填埋量变化极不敏感(所以能成为应急兜底设施);垃圾焚烧属于完全无弹性处理方法,焚烧多少只取决于设计能力大小,焚烧处理量对价格极不敏感;物质利用的价格弹性介于填埋、焚烧之间。从价格弹性来看,一个合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应该有适度的弹性,换言之,应是物质利用、焚烧和填埋的适度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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