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生:三星堆为商灭蜀仪式说
坑中青铜大立人出土现场
诸多研究显示,三星堆曾是古蜀文明的中心。发掘报告认为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属不同时期,但是不少学者讨论认为,“第六层和第五层的底线在同一平面上,……第六层可以划入第五层。一、二号坑开口都在第五层下,年代相当于遗址年代第四期,均在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本文采此说,将两坑作为同时期之遗存进行讨论。金正耀曾通过对三星堆青铜器的铅的同位素比值研究,发现三星堆一、二号坑青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相同,指出二者年代相距不会太远,它们都大量采用了来自同一矿产地的矿料。
针对发掘报告将一、二号坑定性为“祭祀坑”,有质疑者曰:“首先,从器物的处理方式来看,如为祭祀坑,它的性质应属瘗埋一类,但器物均经火烧,又应属于燔燎一类。瘗埋与燔燎,其祭祀对象不同,不应有同一祭品既瘗埋又燔燎的现象存在。其次,从器物的种类来看,它包括了金、玉、铜、石、骨、陶等多种容器及装饰品、礼仪器等,而按中国古代祭法,无论是瘗埋还是燔燎,其祭品都是牲、玉,而不应是其他。第三,从器物的品级和种类来看,种类多、质量精,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财富的全部种类。如果作为需要经常举行祭祀的祭品,显然是一般国家国力所不能承受的。”这些疑问,以否定的逻辑裁去了一些非本质性的猜测,对于界定两坑性质,提供了很好的规约性控制,问题的真实边界逐渐突显。
坑中出土的青铜神树
学界基本一致认定已发掘的三星堆遗址这两个方形坑,都是十分严谨的宗教仪式遗存。问题在于,究竟这种方形坑里的仪式反映的是什么历史事件?施行仪式的主体是谁?是器物的主人还是他者?何以祭器、礼器、各种神圣之像、动物骨渣均被一同埋葬,且同一祭器似乎既瘗埋又燔燎?
三星堆遗址一号祭祀坑发掘者提出,一号祭祀坑的相对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一期”,它表明在川西平原有“自成体系的一支新文化。这支文化的上限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下限至商末周初或略晚”;又进一步提出,“甲骨卜辞中的'至蜀’、'征蜀’、'伐蜀’所指的蜀,应就是川西平原的蜀。”这些推断很有道理。古蜀与中原的交通,似乎不像后人所谓“蜀道难”那样难以想象,李学勤提出:“现在考古发现(引者按:指三星堆)证明,自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少晚期之末)起,当地与中原的交流是存在的。有时还明显是畅通的。这样我们对蜀国古史传说的理解就不得不有所改变了。”“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商代及其以前,蜀地已与中原有文化上的沟通。广汉三星堆的发掘,更以大量材料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可以理解何以甲骨文关于商与蜀之间战争的记载很多。又1959年四川彭县蒙阳镇竹瓦街出土8件铜容器和13件兵器,徐中舒研究认为,其中的覃父癸觯和牧正父已觯属商朝器物。他说:“此铜器群中杂有殷代遗物,而此诸殷器又不属于同一氏族同一年辈之物,则此诸殷器必为战利品,或为周王颁赐的掳获物。……现在有此二觯在四川出土,而其埋藏年代又距周初开国时期不远,这正是蜀人参加伐殷之役最直接有力的物证。”这些商朝器物果为战利品否,未知,而此资料或亦可证蜀商战争的存在。
可能的情形是,在商后期至周初之间,曾经发生甲骨卜辞中记录的商朝“至蜀”、“征蜀”、“伐蜀”的战争,而其结果就是川西平原这个“自成体系的一支新文化”,或一些学者所说的“早期巴蜀文化”,受到了毁灭性的征服,一号坑和二号坑,应即是战胜方商朝的祭司对被征灭的蜀国神祇和当地的祭司群体——古代国家的最重要象征,进行送神归天处理的遗存。从武丁时代开始,商对蜀多次征伐,从某些甲骨文字可以见证:“王供人正蜀”,“登人征蜀”。因蜀地缶人反叛,商王还曾“敦缶于蜀”,后又“乎多臣伐缶”,甚至“丁卯卜,王敦缶于蜀”,亲自出征。一些蜀人被捕,“示蜀不用”,被商人用作人牲。下文所引“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瘗埋了约3立方米经火燔燎敲碎的骨渣”,或许并非全是 (甚至可能就不是)动物骨渣,也可能包括被商朝人在灭蜀仪式中与蜀国诸神一同灭绝的巫师们;其目的不是用他们祭神,而是把他们与蜀国诸神一同灭绝,不许他们继续为蜀国祭祀通神。因此林向提出“骨渣里可能有人?!”的强烈质疑,对于此一问题的探讨,很有想象力;而在施行人牲、人殉的商代,这完全可能会发生。
埋入三星堆遗址地下坑中的青铜纵目人头像
赵殿增的讨论,在问题思考的角度上与笔者有相近之处,他提出:“三星堆一二号祭祀坑把大量的神像人像埋入,可能是由于一些重大事件造成的特殊的祭祀活动后将祭器和礼器一起埋的结果。……这一现象大约是由于三星堆'鱼凫古国’与殷商王朝以及当时在成都地区兴起的'杜宇’族相互冲突造成的。殷墟甲骨文中曾有'征蜀’、'至蜀’等卜辞,可见商王朝曾对蜀构成严重威胁。成都平原上新兴的杜宇势力(以成都十二桥等遗址为其代表)也在这时强盛起来,更直接地威胁着三星堆古国的统治。三星堆一、二号祭祀坑,推测是在这种冲突过程中形成的。”前述徐朝龙提出“鱼凫灭国器物坑”说,但其说未提供对此种破坏的合理的宗教解释,尤其是对其可能的施行者杜宇族与鱼凫王朝的宗教祭祀究竟存在何等重大区别问题缺乏有说服力的讨论:在远古物质技术条件下,当地的改朝换代而非异族征服——是否会导致如此血腥而彻底的毁灭国家祭祀系统的重大事件?又,即如徐文所言,两坑仪式中蕴涵的商文化特征,亦难得到合理解释。
确实,“三星堆器物坑的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坑内遗物的破坏、焚烧以及掩埋等行为是所有者自己所为还是非所有者所为的问题。很明显,只有承认是非所有者(外来对立的政治集团)所为,才能顺利地解释清'祭祀坑说’所含的种种牵强附会的部分,从而得到合乎逻辑、常识以及历史事实的结论。”三星堆遗址所出如此大规模系列青铜祭器所反映的,应非蜀人自绝其祀或自杀式祭器瘗埋行为,因为成都金沙遗址出土的继三星堆之后的古蜀文物(属十二桥文化),揭示了与三星堆文化比较相近的文化传统,因而三星堆的祭器瘗埋行为应非族内所为,而是外因性被动事件。
三星堆出土的掌管祭祀的人神合一青铜大立人
通过灭绝祭祀系统来消灭蜀国,正符合“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上古宗教政治传统。按文献记载,“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其中“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凡大祭祀、大飨、大射、大丧,则“帅瞽登歌”。可见瞽矇构成为一个相当庞大的祭祀系统。三星堆所见各种铜像和器物,实属一个规模庞大的国家祭祀群体。
《毛诗正义》:“《檀弓》曰:'国亡大县邑,哭於后土’者,以诸侯守社稷失地,哭於社,故云 '后土,社也’。”
可见处理亡国之事必用社稷祭祀仪式。
三星堆出土的每一件都是祭祀所用神器。根据上述研究,这些器物乃是以商朝仪礼瘗埋的蜀国宗教神器,象征着蜀国社稷之灭亡。
宗教仪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无疑就是要严谨规整。只有严格按照特定的宗教祭祀传统操作,方可达成遣送神灵的目的。在确认三星堆器物坑是他者行为的前提下,再进一步观察,遗址坑中遗物投放非常规整,乃是基于严格的礼制规范所为。一号坑发掘简报说,“根据器物的叠压情况,推测这些器物是按一定次序放置的:首先投放玉石器,然后投放金杖、铜人头像、铜人面像、铜罍、铜尊等大型铜器,再倒入烧骨渣,最后放置陶盏、陶器座、铜戈等器物。”“坑内器物大部分都残破变形,究其原因,除一部分是填土夯打挤压所致外,其他可能是在'燔燎’的过程中焚烧毁坏的。如有的铜器一侧或一端已烧得半熔化变形;有的玉石器出土时呈风化状态;有的玉石器只发现残断后的不完整形状,说明在入坑前就已残断,也有可复原的玉石器,出土时同一件的几部分散见在坑的不同部位。”遗物处置的人为毁损特点及器物坑的规整严谨特点,都同样暗示这是一种重要的宗教仪式的产物。
有意思的是,发掘者看出,祭祀坑使用的仪式在性质上不是指向死去的人,而且颇与商代祭仪相似:“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瘗埋了约3立方米经火燔燎敲碎的骨渣”,“三星堆一号祭祀坑既使用'尞’祭,再将'燔燎’后的祭品瘗埋,我们推测祭祀的对象是天、地、山、川诸自然神祇之一,而祭祀先公先王等人鬼的可能性很小。”这些推断颇有道理,只是如果说 “祭祀的对象是天、地、山、川诸自然神祇之一”,不太合乎逻辑。毫无疑问,这些祭品的象征性形态,表明它们的性质乃是一种发送仪式中的被遣送者;在探讨器物和仪式的基础上,发掘者提出:“在祭祀仪式上,蜀人用'燔燎’法可与卜辞中'尞祭’相印证。这些均说明蜀人在物质文化方面受到中原商文化的影响,在宗教仪式、祭祀礼仪制度方面也与商王朝有相近之处”,笔者认为,更可能的情形是,商王朝征灭蜀国,而使用了商王朝自己的宗教礼制,来遣送蜀国诸神离开蜀地。而且商人必须依照严格的礼制施行,才会相信自己的这些行为能够被上天所接受和认定,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就可以解释何以三星堆遗址透露出其礼制“与商王朝有相近之处”。
三星堆二号坑出土的跪坐青铜人
根据三星堆遗址二号祭祀坑发掘报告所述清理出土时的情况,二号坑遗物乃分上中下三层堆积迭压:“下层堆积主要为大量草木灰烬、炭屑、小型青铜器件、青铜兽面、青铜树枝、玉石器及大量的海贝等。中层堆积主要为大件的青铜器件,如大型立人像、车形器、大型人面像、人头像、树干、树座、尊、罍等。上层堆积主要为60余枚(节)大象门齿纵横交错地迭压在一起。”“坑内遗物的投放有一定先后次序。首先投放的是海贝、玉石礼器、青铜兽面、凤鸟、小型青铜杂件和青铜树枝、树干等。这些遗物在清理时,大部分都杂在灰烬的炭屑里,并留下了明显的烟熏火烧痕迹。其后再投入大型的青铜器和青铜立人像、头像、人面、树座等,最后投放象牙。青铜立人像由腰部折断成两段,上半身位于坑的中部,下半身位于坑的西北部,被一青铜树座所压。尊、罍、彝等青铜容器主要位于坑的东南和东北两角,大部分容器外表涂有朱色,器内都装有海贝、玉石器等。青铜兽面位于坑的西北角,与大量的海贝放在一起。青铜人头像、青铜人面像主要分布于坑的四周,中部也有少量的头像。在有的头像内还装有不少的海贝。头像和面像部分损毁并经过火烧,尤其是人面像,大部分被打坏或烧坏。象牙及骨器之类也明显地有被烧焦的痕迹,有的玉石也被烧裂。大部分遗物遭到了损坏或已残缺,有的同一件遗物碎成数块而分布于坑内的不同位置。推测大多数遗物是在入坑前人们举行某种仪式时有意损坏的,小部分是夯土时打碎的。”“有的器物破碎成若干块(节、片),尤其是铜树的破损枝节占了出土遗物总数的相当一部分,还有一些遗物被打得很碎”。而且“显然是器物在入坑前就残损了。”这些现象值得认真研究。
在特定的时刻人为打碎或烧毁器物,是古代宗教仪式传统的一部分,而且这种行为只发生于特定仪式过程中,由巫师或在仪式中代表特定身份的人来执行。这种打碎是根据仪式内容规定的必要的程序,对于参与者及相关对象,它暗示着某种意义从中产生。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到:在上古宗教环境下,在本宗教族群内部,对神像或宗教器物的任何破坏都是冲犯天怒的渎神行为,是对神的极大不尊且有被杀的危险,更不用说如此大规模的神像破坏行为。因此,这种强烈毁坏必定来自异族的征服。
三星堆所出土玉、牙、贝、骨器不但被破坏,而且多被火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铜器甚至被烧得半熔化变形,这种破坏的性质已远超出本宗教族群内部可能的行为限度和性质;与此同时,各种器物均被严谨地按某种规则分层次埋入方形坑中,足资证明当时在这里举行仪式打碎、火烧、瘗埋这些宗教神器的人来自异族他者,绝不是器物的主人。这个仪式的性质,是按照严格的宗教仪轨进行的、以毁灭蜀的国家祭祀系统为目的的大规模正式毁损活动,其意义乃是通过消灭其国家祭祀通天系统而完成灭蜀之事。
发掘者已看出,这些方形坑中所见的仪式显示出与商代相近的特征。而事实上可以判断,三星堆遗留的乃是商朝巫师按自己的传统为蜀举行的亡国仪式,准确地说是商灭蜀仪式,而不应是受到商朝礼制影响的蜀人进行宗教活动遗留的祭祀坑。这一认识可以帮助我们对古蜀文明的突然消亡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从蜀—商—周关系来看三星堆遗址,亦可获得历史文化背景上的某种支持。研究显示,“三星堆遗址文化堆积可以分为四期,第一期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4800-4000年。第二、三、四期属于青铜时代前期,第二期距今4000-3600年;第三期距今3600-3200年;第四期距今3200-2800年。”其中第三期大致相当于商朝(约前1600-前1046)后期,三星堆一、二号坑约在此期;第四期为十二桥文化,约当商末周初。
周初武王伐纣作《泰誓》指责殷纣王“作威杀戮,毒痡四海”,号召人们:“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雠”。《尚书·周书·武成》:“今商王受无道,暴殄天物,害虐烝民” 。这些内容所指,当包括商人征服蜀国、灭绝其祭祀诸事。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惨烈的灭绝性征服?
商后期,王朝的生存面临来自西部发达的蜀文化的巨大压力;三星堆揭示出惊人的青铜技术成就,证明当时蜀国确实已经拥有高度发达的文明。与此同时,三星堆所出大量海贝等文物,证明蜀人与其它地区有着相当可观的经济交流。已知洛阳偃师商城、郑州商城面积均较三星堆古城面积为小,可见蜀地确曾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当时蜀国必已成为商王朝在西部最主要的威胁力量。
三星堆二号坑出土的青铜鸟头
显然,为镇伏来自西部的生存压力,商对蜀发动了猛烈的战争并将其国都毁灭。甲骨文显示,商对蜀曾多次发动征服性战争(上文言及时贤多论,恕不赘述) 。蜀遭灭顶之灾,蜀文化中断,见于三星堆所显示的重大历史转折遗迹。
商人征蜀只能暂时缓解西部对商王朝的生存压力,此后西部边地对商的压力事实上并未因此而消失。商灭蜀之际,部分蜀人转移到今成都地区,于是在那里重建蜀国势力——尽管是在较前为低的文明水准上。
不久之后,周王朝自西而起,再次带动蜀人与诸多西边部族一同来灭商。《尚书·周书·牧誓》记载“蜀”曾作为“友邦”之一随周武王伐纣灭商,“行天之罚”。《华阳国志·巴志》“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 ”说亦其证。蜀人助周灭商,遂于周初成为封国。西周时代,蜀王国君为杜宇,又称望帝,建都郫 (今郫县) 。蜀因助周灭商之功,作为周的附属势力而得以某种复兴,于是有我们现在看到的金沙遗址展现的后阶段古蜀文明。而且,可能的情形是,蜀人势力边界的消逝,恰恰发生在与周的联合中。尤其是考虑到当年商人灭蜀之仇,使蜀人加深了对周的联合与支持,以至为寻求生存而依属于周,反为周所化。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之古训,言简意赅地表达了祭祀系统在上古国家存亡中的关键意义,也提示考古学家在面对诸多考古问题时所应虑及的宗教史背景。三星堆遗址坑应是古蜀国被商朝征灭时,商朝巫师根据自己的宗教仪轨,为蜀国诸神举行的以废毁其“天地百神宗庙之祀”为目的的大规模仪式遗存。其根本目的乃是通过消灭其国家祭祀系统而灭蜀国。
原文载于《东岳论丛》2008年第29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