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 如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导语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去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去年7月“交房”,并且已经通知消费者为由从“通知”当日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违约责任也只承担到所谓“通知”的那一天……

文丨王玉臣律师

最近有一位客户咨询,是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就违法交房的问题: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去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去年7月“交房”,并且已经通知消费者为由从“通知”当日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违约责任也只承担到所谓“通知”的那一天,随后得知开发商在11月底才取得完成了所有竣工备案。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完成竣工备案是交房的法定条件也是一般的约定条件。开发商的作为显然属于违法违约行为。

1.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拒绝在没有取得竣工备案时收房,以及交纳物业费。

2.可以去建委部门投诉开发商违法交房,建委部门部门会给一个答复。

3.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要求开发商将违约金支付到竣工备案。

客户问:如果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住建和房管部门都表示“未取得验收就交付使用”不属于自己管辖,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开发商拒绝调解。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

这里建议大家带着以下法条去找住建交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客户说:住建部门表示他们只负责检查是否合格,至于不合格就交付使用应该属于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表示只要属于验收方面的都属于住建部门。相互扯皮,一直没有答复。这应该怎么办?

这里建议大家可以向建委发查处,要求其履行这个法定职责,法定期限是两个月,如果两个月届满不查处可以直接起诉住建。

如果建委回复不属于它的职责,应要求其做出书面答复,就可以直接起诉这个答复,要求撤销并依法处理。不给答复就需要两个月届满后起诉不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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