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条例︱关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办的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新的明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目前各地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两种,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范围。第一种的经营范围是农药,第二种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前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后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各省级农业厅、农委陆续制定本省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根据相关标准,划定了各地级以上市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如河南省在全省范围内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共1186个,这些经营点的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超过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限额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当前限制农药非全部要求定点经营

根据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下称《名录》)中的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按照《名录》,限制使用农药一共有32种,实行定点经营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那另外10种限制使用农药,即: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暂时不实行定点经营。

目前,大多数省份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针对的是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即《名录》中的前22种,后10种暂时还不需要实行定点经营。

以广东为例,如果经营者想销售《名录》中前22种限制使用农药,需要向省农业厅提交申请,通过后可拿到经营范围是农药的许可证。如果销售的是22种以外的农药,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一般是区、县(市)农业局)申请即可,通过后拿到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许可证,也可以销售毒死蜱、丁硫克百威等《名录》中后10种限制使用农药,但需要设置专区柜台销售。

当前,虽然仅有22种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但随着国家对农药管理力度的加大,另外10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也是迟早的事,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还要扩容,加之各地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名额有限,作为农药经营者应该做好长远规划,尽早申请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资质。

要特别注意到,那种农药经营许可证都要执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文/郑氏化工市场部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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