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征公告〔2021〕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征收土地目的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区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 用 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联系人:周良 联系电话:84380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