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管理新规颁布,化妆品品牌迎来大整改
▏一批化妆品可能要换包装了。
6月3日下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截图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公告提出,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办法》明确界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定义。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化妆品标签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产品销售包装上的各类标识内容,另一方面是附有产品信息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等载体。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看,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包括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也包括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还包括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对于备受业界关注的“其他微量成分”的标识,《办法》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此举是为了破除“概念性添加”这一行业痼疾,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某些产品宣称含有某些功效性原料,而实际上添加量非常低,根本不能发挥作用。明确微量成分标注要求,可以防止虚假营销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一些活性成分虽添加量低于0.1%,但也能达到效果,标注为“微量成分”,并不是对成分效果的判定,是为了让消费者知悉原料真实的添加情况。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范了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确保国内外产品在标签宣称上公平一致,同时方便进一步加强标签监管。
化妆品试用装、最小销售单元也需要有标签。《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应当有标签。
此外,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也需遵循《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