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必然与历史意义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十三世纪元朝统一中国后,正式被纳入中央直接管辖之内,此后的明、清、中华民国时期,也一直是中央管辖下的行政区域。近代的西藏是一个封闭和落后的社会,东西方史料都显现了这种农奴社会的极端滞后。宗教钳制着人民的思想,农奴主和高级僧侣把持了政治与经济权力,社会发展已经到了穷途末路。那时的英国记者埃德蒙·凯德勒(Edmund candler)在其名著《拉萨真面目》(The unveiling of Lhasa)就深刻描绘了西藏近代社会的困难,甚至连近年来达赖集团出版的图书也认为他们的制度束缚了生产力和文化,社会已是穷途末路。二战结束后,全世界都处于民族寻求新生的高潮时期,这种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叠加“政教合一”制度已经和人类文明进程格格不入。
随着二战的结束,英帝国无奈撤出南亚次大陆,其地缘利益诉求被印度扩张主义者接手。刚刚独立的印度也企图继承英帝国在西藏的殖民遗产,获取利益。美国也准备给西藏提供武器,并收买了噶厦内部的一些人员,派遣间谍入藏。西藏摄政达扎活佛还密谋“驱汉运动”等等,都预示着西藏即将面临巨大的历史转折。新生的中国将如何着手处理西藏局势,如何扭转喜马拉雅山地区的局势,这是全世界都关注的焦点问题。
西藏和平解放大致可以分为二个时期,从1950年1月中央提出解放西藏的方针,到10月昌都战役胜利告终为第一时期。在第一个时期里,西藏地方企图以武力阻止中央进军西藏,但全面失败。第二个时期为1950年11月到次年5月协议签订。这一时期,中央通过外交渠道严禁国外势力干涉西藏事务,在西藏宣传解放军的政策,争取群众支持;同时,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代表团,4月抵达北京,开始与中央人民政府等谈判。最终于 5月23日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该协议明确强调了西藏与祖国关系,要求巩固国防,保证西藏不被外国侵犯,在西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促进西藏达赖与班禅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的文化。由此,中央正式于当日宣告西藏和平解放!
《十七条协议》是合法协议,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无论是哪条内容的签订,都经过了协商与谈判。中央与西藏地方的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程序全部合理合法。实际上,十四世达赖喇嘛对《十七条协议》的拥护也是很明确的。不仅在协议签订前,达赖喇嘛与西藏代表团保持内部联系。协议签订后的1951年7月,中央驻藏代表带着毛泽东写的亲笔信抵达西藏亚东,希望达赖喇嘛返回拉萨。毛泽东的这封信指出,这个协议是符合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达赖喇嘛对此非常认同。达赖喇嘛启程返回拉萨后,也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公开声明,完全接受《十七条协议》。
西藏解放的“和平方式”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团结,这也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老一辈共产党人在处理边疆民族事务中秉承的理念。《十七条协议》的伟大之处,是通过和平手段,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原则,将西藏历史命运扭转与民族团结结合在一起,号召“西藏人民团结,回归祖国大家庭”。这对于今日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正如毛泽东在协议签订第二天的欢宴上致辞称,“西藏和平解放”体现了兄弟般的团结。
《十七条协议》标志着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失败。《十七条协议》明确了西藏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这对西藏的社会变革起到了重要基石作用,即逐步改革封建农奴制度,让农牧民拥有土地和草场,结束西藏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历史。西藏和平解放还有利于当时西藏的内部社会安定,促进了长久不和的达赖喇嘛与班禅大师之间的关系发展。
总之,西藏和平解放迄今七十年,依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历史上的伟大里程碑,让西藏摆脱了西方殖民势力的觊觎,让西藏人民走向了自由的道路,让西藏社会走向焕然一新的新局面,奔向正确光明的大道。